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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虛假營銷

瀏覽:116 發布日期:2023-05-11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拉卡拉電話推銷pos機會不會騙人的

電話不會騙人,人會騙人。
看懂下面的話,你就不會被騙了。
這類產品特殊,在安全的基礎上在考慮其他。
三步判斷安全:
1、不要聽任何人說安全,賣瓜的都說自己瓜甜,錢不到賬,老板說賠你信嗎?
2、也不要看所謂的廠家官網,現在做個網站才幾百塊。一定要自己查銀聯和人民銀行,關系到錢,只有這兩個地方可信。
3、更不要相信說我走某某支付公司通道。您可以給那個某某支付公司打電話查查,人家根本不承認。因為支付業務就不讓轉包。
手機POS牌子能找到上萬的,通過上面幾條您就可以淘汰90%的三無產品了。不懂細節查詢方式再問我。
騙術:騙子用假資料辦理支付公司合法pos。賣給客戶,客戶刷10元,騙子收到支付公司結算款后,轉賬給客戶??蛻粢豢凑5綆ぃ?0萬,騙子就消失了。總結:不管哪里買POS機,正式使用前,請務必自己查詢是不是個人轉賬給你的,POS公司是不是有安全認證,有的話,POS公司系統綁定的是不是你的身份證和卡。切記。 電話推銷屬于商業營銷的一種,很難界定是否違法和詐騙!具體如下:
(1)首先拉卡拉屬于央行頒發支付牌照的合法支付機構,并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業務員從事拉卡拉POS機器的銷售是合法有效的行為;
(2)電話推銷POS業務的簽單成功率很低,因為POS機器屬于收款設備,一般情況下商戶很難通過電話溝通就確定辦理意愿,并且現在電話營銷面臨著群眾集體抵觸的局面,這一點務必認真考慮;
(3)拉卡拉公司本身是極少招聘電話推銷人員,你所接觸的應該是拉卡拉的代理商,務必高度注意該公司是否和拉卡拉有合作協議,不要去做和拉卡拉租借支付通道的POS機器,切記!
綜述:依據個人從事POS行業三年的經驗來看,采用電話營銷的方式銷售POS機器很難成功,反而不如去做POS客服,做POS機器銷售最直接的辦法還是掃街咨詢為主最有效。 如果真是拉卡拉的就不會是騙人的,你要甄別一下到底是不是拉卡拉的員工或代理商。

2、用POS機虛構交易套現違反國家什么規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您好,套現,是指用違法或虛假的手段交換取得現金利益。
多用于信用卡套現。套現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POS機的方法,以虛構交易退換現金、退貨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如果您真的著急用錢,那也也請您千萬不要用這種違法的方式來換錢,可以推薦能用一種APP叫做“有錢花”,不僅借款方便也是好口碑的品牌,您借著放心。 惡意套現 是違法的 盡量規范使用 如果你套現金額不大 沒什么事情

3、難道是pos機騙局?

如想辦理刷卡機的話,可以直接帶著所需要資料到任何一家銀行都是可以進行辦理的,具體需要什么資料還是去銀行柜臺咨詢了解,因為每家銀行要求及政策都有差異,讓工作人員幫你辦理。也可以找第三方支付公司代理商申請,第三方機器跟銀行機子是一樣的?,F在市面很多都是第三方多

免費送刷卡機,是希望你使用刷卡收款,會有手續費的提成

準備辦理的時候,要問清楚以下幾點,避免辦理時的貓膩。

1.該機器首次刷卡收款時,是否會扣除一筆錢作為“服務費”(或稱作“凍結押金”)?扣多少?

目前很多品牌的機器,都采取了類似“凍結多少錢,刷卡收款滿多少金額返還”的押金模式?!皟鼋Y金”越高,用戶辦理的意向就越低。因此為了成功“拿下你”,在你辦理之前,有些代理商不主動告訴你,首刷要扣你一筆錢的情況。等你辦理了,鴨子煮熟了再說...

2.該筆錢是否刷夠一定交易量返還?

你不問的話,即時你達標了交易量,有些代理商也不返還你這筆錢。

3.以何種方式返還(系統自動還是人工)?

系統自動返還的話,到了返還時間,留意賬戶是否到賬。人工返還的話,記得問代理商要,有時不一定是代理商不想給,也有可能客戶太多會疏忽遺漏,因此到了時間點一定記得主動過問一下。

4.是返還現金還是手續費抵扣券?

某些品牌的政策,返還的不是現金,而是刷卡收款手續費抵扣券,這個也要在辦理之前問清楚,避免不愉快。

POS機詐騙最常見的是套碼詐騙,就是騙子用虛擬的信息登記的POS機刷你的卡,從總復制你的銀行卡,套現,因為信息是虛假的,所以很難追蹤得到,要防止這類詐騙,建議先刷1分錢的,確定單據無誤后再刷卡消費。 POS機這個工具本身是很好的,不然為什么銀行也大量提倡辦POS機,現在市場上營銷方式有很多不一樣,像樂刷、拉卡拉這種正規的機器就沒問題。 刷了之后他們可以復制出你的卡,然后取光你的錢 不能輕信路人!

4、立刷POS機新型騙局,是違法的嗎

立刷就是個騙人的機構,如果輸錯幾次密碼,他們就會凍結你的賬戶,以后如果再用這個機器刷卡,你刷的錢不會到制你的銀行卡上,錢會在他們立刷的機器上顯示,但是你提現不出來的。要你提供各種資料,然后180天以后通過審核,如果審核不下來就一直凍結著。

詐騙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如果你能認定立刷POS機是新型騙局,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或者報案,舉報或者報案的電話號碼是110,所以我們可以及時的撥打110進行舉報。

所以不能隨便去辦理POS機,因為很多地方或者是一些不法的犯罪分子,利用這樣的手段去騙取別人的錢財,這些POS機是不能使用的,因為如果使用了后,我們的資金是不能到我們的賬戶上面的,所以不能隨便使用這樣的POS機。我們想要使用POS機的話,應該去正規的場所,或者是去銀行進行辦理。

只有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POS機,才能保證我們的合法權益和資金的安全情況,我們都不希望自己辛辛苦苦賺來錢,被騙子騙走了。我們如果遇到這樣的事情,我們應該及時的進行報警或者報案,然后讓警察幫助我們及時的追回我們的錢款,但是時間是比較長的,因為警察是需要按照規章制度進行做事情的,他們需要進行立案、調查,然后才能進行具體的案件分析和調查,所以應該給警察們一點時間,他們的工作也是比較辛苦的,需要付出很多的時間,才能調查明白,而且需要有證據才能進行搜查或者是抓人。

不過,我們還是應該自己提高防范意識的,不能輕易的被騙,這樣就能夠給警察同志們,少添一點麻煩了。

立刷就是個騙人的機構,如果輸錯幾次密碼,他們就凍結你的賬戶,以后如果再用這個機器刷卡,你刷的錢不會到你的銀行卡上,錢會在他們立刷的機器上顯示,但是你體現不出來。要你一共各種資料,然后180天以后通過審核,如果審核不下來就一直凍結著。 立刷POS機不是騙局。但是前期銷售隱瞞了很多收費信息,屬于欺詐銷售。例如:繳完199元后,才告訴你只有刷滿30次,99元才能退回,另外也不告訴你就扣掉36元,經過我再三聯系確認才說收的是一年的流量費。 詐騙就是違法犯罪行為。

如果你能認定立刷-POS機是新型騙局,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或者報案。
舉報或者報案電話號碼110。

5、利用POS終端機非法套現行為的定性及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3日,法釋〔2009〕19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性案例
      張虹飚等非法經營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863號)
      裁判摘要:1.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的數額,是否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2.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的現金,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3.明知他人為信用卡非法套現借用POS機,行為人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4.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出租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本案是以被告人張虹飚為團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現案,涉案人員較多,各被告人在套現過程中存在為自己套現、“拆東墻補西墻”式套現、無償租用給他人套現、租用后無償為出租人套現等各種復雜情況,給人民法院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以及非法經營數額造成一定的難度。
      (一)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有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中“經營”在傳統意義上是指企業的供銷,在供銷經營關系中包括經營者和經營相對方兩方主體,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特約商戶在自己申領的POS機上刷卡,只有一方主體,不屬于對外“經營”的范疇。
      我們認為,應當準確理解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2009年12月16日出臺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庇缮鲜鲆幎?,對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特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從客觀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規制的是行為人在無真實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對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為人與持卡人主體重合。特約商戶持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時,行為人具有兩種重合的主體身份,一是特約商戶,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虛構的交易行為中,行為人一人擔當交易雙方的角色。其次,從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現行為之所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因為行為人在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情況下,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從而使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機上套取現金,已經現實地使銀行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侵犯了設立非法經營罪所要保護的國家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再次,非法經營罪所體現的規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從事某種經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事先獲取經營許可資格,或者遵守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如果行為人未獲取相關許可或者違反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就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行為人申領POS機目的在于實施信用卡套現行為,不論是為他人還是為自己刷卡,均違反了不得虛構交易的特定行業規則,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均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不能因為特約商戶與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將此類非法套現行為排除在刑法調整之外。
      既然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那么兩種情形的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倪崢的辯護人所提不應將倪崢為其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現的數額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的觀點,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為非法經營數額
      本案中,倪崢等人為了不讓信用卡信譽度降低,方便繼續套現,在某張信用卡還款日到期前,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手法,從其他信用卡套取現金歸還欠款,從而出現滾動套現的情況。有觀點認為,在計算此類套現行為的犯罪數額時應當以銀行被占用資金(即“本數”)為基準。詐騙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數”確定犯罪數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已廢止)第九條明確規定:“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br/>      我們認為,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非法經營數額。首先,詐騙與挪用類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如果挪用的對象是公款,則挪用類犯罪還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的財產損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行為人主客觀方面要素以最終未能歸還的實際數額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標準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經營罪作為擾亂市場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對正常市場經營秩序的嚴重擾亂,而不僅僅是金融機構資金的安全性。與內幕交易,操作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類似,行為人交易的次數、交易的數額本身就體現出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嚴重程度。套現行為制造的虛假交易,使經濟總量虛高,還可能導致虛假的經濟統計數據和虛假的經濟繁榮景象,進而誤導經濟決策。本案中,張虹飚在短短15個月左右的時間里單獨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現2250萬元,造成信用卡交易總量的虛假放大,對市場宏觀經濟秩序造成嚴重消極影響。倘若以“本數”為犯罪數額,在行為人歸還了所套取的“本數”現金金額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則必然背離非法經營罪設置的初衷。其次,從入罪標準看,也應當累計計算??紤]到套現交易金額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為對金融機構資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釋》將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規定為三項:商戶套現交易金額、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未還金額、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金額。從該規定分析,就第一項而言,即指客觀上實際套現交易的數額,因此,對以后次套現歸還前次套現的情形,套現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三)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張虹飚的辯護人提出,張虹飚無償出借給倪崢等人使用期間的套現數額應當從犯罪總額中扣除。
      我們認為,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即使是無償出借,他人在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首先,作為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應當對共同犯罪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本案中,張虹飚除了自己實施非法套現行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機系從事刷卡套現違法活動情況下,仍違反銀聯公司相關規定將POS機租借給他人,并提供個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空白支票等。該情形下,其雖然未實施直接非法經營的實行行為,但向倪崢等人提供了該類犯罪能夠得逞的關鍵設備,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幫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于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幫助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后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理論,張虹飚應當對提供POS機期間套現的金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非法經營罪的構成不要求以牟利為目的。信用卡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二是利用POS機虛構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四是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而行為人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最終牟取了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故張虹飚為他人實施非法信用卡套現行為提供犯罪工具,有償與否,不影響對其犯罪數額的認定。
      (四)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作為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其套現數額均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以這個大原則為前提,如果行為人是POS機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在審理過程中對此存在分歧。倪崢的辯護人提出,由于POS機是倪崢向張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崢使用POS機期間,張虹飚套現的數額應當在犯罪總數額中予以扣除。我們認為,該意見不能成立。首先,倪崢套取現金的行為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構成本罪的主體并沒有特別限定,即并不必須是特約商戶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倪崢違反國家規定,即使是租用POS機為POS機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張虹飚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次,作為POS機的實際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應當對使用期間套現數額總額負責。雖然倪崢不是POS機的機主,但其是實際控制人,且經倪崢親手操作為張虹飚套取現金。雖然張虹飚是持卡人,倪崢未收套現手續費,似乎并無直接經濟收益,但潛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張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費,由張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間相互調換使用POS機以逃避監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況且,倪崢不收手續費的原因不論是雙方合意,還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經營行為的組成部分,其是否獲利不影響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的認定。因此,倪崢應當對其使用POS機期間的套現總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張虹飚作為倪崢非法經營的共犯也應當對其作為持卡人的套現數額負刑事責任。
      ——《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3集(總第9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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