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不用的pos機可以賣嗎
1、賣pos機犯法嗎
賣pos機不犯法,授權或者是自營業許可范圍是屬于合法的范圍。但如果惡意套現或者提供犯罪工具,經營非法產品則會受到法律制裁的。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為信用卡持卡人套現,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2、回收pos機違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POS機是不可以隨便買賣的,起碼銀行發放POS機必須嚴格按照銀聯及銀監會相關規定,審核商戶資質才能發放。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 劃入的職責
(一)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
(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責。
第二條 主要職責
(一)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二)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四)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五)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六)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七)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賣pos機犯法嗎
【法律分析】:銷售POS機本身是允許的,但是必須是公司有權銷售方授權或者是自營業許可范圍才屬于合法范圍。如果公司不具備經營權,則屬于違法行為。同時,如果利用POS機來進行套現等行為,則視為違法犯罪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四條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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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販賣pos機違法嗎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賣pos機一般不犯法,但是必須是公司有權銷售方授權或有營業許可。如果不具備經營權,則屬于違法行為。同時,如果利用POS機來進行意套現或者提供犯罪工具等行為,則視為違法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賣pos機犯法嗎
【法律分析】賣pos機一般不犯法,但是必須是公司有權銷售方授權或有營業許可。如果不具備經營權,則屬于違法行為。可構成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給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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