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信用卡并在pos機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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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09-09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構成什么罪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追究相應刑事責任: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信用證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2、使用pos機刷信用卡違法嗎
pos機上刷信用卡屬于違法行為。pos機上刷信用卡是用違法或虛假的手段套取現金取得現金利益,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POS機套現是一種欺騙銀行的行為,本質則是商戶與持卡人合謀,惡意以消費名義從銀行套取一定額度的貸款,這在某種程度上涉嫌虛構事實的貸款詐騙。POS機套現本質上是一種欺騙銀行的行為。犯罪嫌疑人擅自將信用卡的信用功能變為現金貸款,使發卡機構無法判斷持卡人的正常信用狀況和信用卡的使用情況。POS機套現已成為銀行卡犯罪金額最高的犯罪形式,且呈逐年上升趨勢。這不僅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給金融安全帶來巨大風險,而且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動,影響社會穩定。信用卡套現行為出現的原因之一是2009年國內各大銀行爭相拓展信用卡業務,在程序上沒有足夠重視風險控制。在一些銀行申請浦卡,只需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一張名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_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刷信用卡顯示受限制的卡是什么意思
信用卡刷卡受限制是指信用卡在交易時卡片被限制使用,通常卡片被風控、凍結、封卡、掛失等,均會出現交易受限制的提示。用戶在使用信用卡時,遇到交易受限制的提示,應該直接致電發卡銀行的客服熱線,讓人工客服檢查卡片的狀態。如果是交易存在風險導致卡片受限制,更換POS機刷卡或許就可以解除限制,至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刷卡受限,需要一定的時間才可以解決。
拓展資料:
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財物。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表現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進而騙取財物(但沒有必要將他人信用卡限定為他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使用自己名義的信用卡的行為,不成立信用卡詐騙罪。行為人所冒用的信用卡,既可能是拾得的,也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但盜竊或搶劫信用卡后使用的情形存在例外)。冒用他人信用卡,以違反持卡人的意志為前提;征得持卡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的,不構成犯罪。
根據前述《信用卡案件解釋》(參見本章第五節“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但本書認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限于對自然人使用,在機器上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成立盜竊罪。因為“冒用”一詞本身就包括了欺騙的含義,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詐騙行為,必須是欺騙他人使之陷入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行為。反過來說,對于機器不存在“冒用”與“詐騙”的問題,因為機器不可能存在是否產生認識錯誤的問題。
只要符合操作規程、輸入的密碼正確,任何人都可以從機器中取款;反之,即使是合法持卡人,只要不符合操作規程、輸入密碼有誤,就不可能從機器中取款。最高人民檢察院2008年4月18日《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書認為,這一解釋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基本原理。因為詐騙罪以欺騙自然人為前提,對機器使用他人信用卡時,并沒有對任何自然人實施欺騙行為。
4、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認定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是惡意透支,屬于盜竊,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
5、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怎么定罪
法律主觀:所謂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為人撿拾了他人遺忘或丟失的真實、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1、行為人在特定的場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和密碼,如拾得他人遺留在ATM機上的信用卡,無須履行其他手續即可以取款,則構成侵占罪。2、行為人在非特定場所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時,未經持卡人同意或授權,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進行取款、支付、消費等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律特征,應以本罪論處。
法律客觀:《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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