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字辦理pos機的行為違法嗎
1、別人用我的身份證注冊pos機有風險嗎
法律分析:別人拿自己的身份證營業執照辦辦刷卡機對自己有危害,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2、個人辦理pos機違法嗎
個人辦理POS機是不違法的,因為央行正式出臺的《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法》,為個體工商戶受理信用卡資格松綁。POS機刷信用卡已基本無障礙,除個別銀行仍有限制外,大部分銀行已可接受個體戶,以個人結算賬戶做收單的信用卡受理資格申請。個別銀行仍然沒有全面放開。但是如果個人辦理pos機惡意套現的,就是屬于違規行為了,要受到法律追究。提供犯罪工具,經營非法產品也將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3、給別人辦理pos機違法嗎
雖然這個不違法,可是也不能因為使用跳碼機而被監管。現在個人申請pos機的門檻很低,有的時候甚至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即可辦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不是銀行工作人員以辦信用卡的名義賣POS機涉嫌違法犯罪嗎?
不違法。買賣pos機不犯法,但惡意套現屬于違規行為,要受到法律追究。提供犯罪工具,經營非法產品也將受到法律制裁。拓展資料
很多人都是辦信用卡業務的同時兼顧POS機業務, 因為辦了信用卡后很多人都會有辦理POS機的需求。而且兩個業務一起做,收入也是會比較好的,POS機只要送出去,只要別人要刷卡,都會有收益。
買賣pos機不犯法,惡意套現屬于違規行為,要受到法律追究。提供犯罪工具,經營非法產品也將受到法律制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中有關信用卡的規定如下:
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POS是一種多功能終端,把它安裝在信用卡的特約商戶和受理網點中與計算機聯成網絡,就能實現電子資金自動轉賬,它具有支持消費、預授權、余額查詢和轉帳等功能,使用起來安全、快捷、可靠。大宗交易中基本經營情報難以獲取,導入POS系統主要是解決零售業信息管理盲點。連鎖分店管理信息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POS機主要功能:適用于大、中型超市、連鎖店、大賣場、大、中型飯店及一切高水平管理的零售企業。具有IC卡功能,可使用會員卡和內部發行IC卡及有價證券。 不違法。
1、現在很多辦信用卡的都是第三方的而不是銀行的員工。
2、現在很多人都有兼職賣POS機的,這個是不違法的。
純手打,望采納,有問題可以追問。 不會都是第三方在做
5、辦pos機違法嗎
法律分析:辦pos機不違法,但如果拿著pos機去惡意套現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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