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裝pos機犯法嗎
1、業務員給客戶安裝刷卡機違法嗎?
不違法。刷卡機是日常刷卡消費收款工具,只要是正規公司產品就可以。如果給商家裝pos機是為了正常經營使用,并不違法。如果商家是利用pos機幫別人套現,比如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刷卡機都是給自己使用,是便捷消費,資金周轉,快速收款的金融工具,如果自己需要一臺用來使用,肯定是去正規的代理公司或者支付公司申請辦理最安全可靠,這些地方的機具都是央行認證的一清機,審核流程嚴格,保證用戶的資金安全。
2、提供POS機給他人刷卡套現是否為非法經營罪
該行為已構成 非法經營罪 ,必須受到刑事處罰。一方面,國家的法律、 法規 中早已對POS機的使用有著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其中包括明令禁止非法牟利,另一方面,這種行為已經擾亂和破壞等價有償、公平競爭和平等交易的市場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 非法經營 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違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經營許可證 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3、pos機違法嗎
個人使用POS機并不犯法。但是如果你通過POS機幫助他人非法套現就違法,可能涉及到非法經營。還有一點就是如果你所使用的POS機存在跳碼或者套碼的情況,你的信用卡隨時都有可能會被銀行風控的危險,比如降額或者給你直接封卡。
因為跳碼和套碼的POS機,其交易存在很大風險,比如商戶虛假,商戶編號帶有特殊符號,商戶的地區與你所在地區不匹配等等。銀行通過對比,就知道你在使用POS機進行非法套現,就會對你進行風控。
因此,個人使用POS機刷卡,一定得用正規的百分百不跳碼的POS機才可以。
什么樣的POS機才是不跳碼的POS機,其簡稱為BTMPOS。某度上關于其標準是:
所交易的每個商戶都必須是標準類商戶,不能出現優惠類商戶。
交易的商戶名稱必須真實,無虛假,編造出來的商戶名稱。能夠在工商信息網等平臺上查詢到一模一樣的商戶才可以。
交易的商戶編號必須為純數字,不能存在字母或者其他特殊符號替換的情況。
交易的商戶必須是你本地區的才可以,比如你人在上海浦東,結果刷了個北京的商戶。那……
所以說,如果你使用的POS機不跳碼,是正規的支付公司的產品,那完全可以放心使用。否則迎接你的,只有銀行的嚴厲制裁和風控。
4、給別人代辦pos機違法嗎
法律分析:給別人代辦pos機不違法,但是使用pos機惡意套現就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pos機可以借給別人營業使用嗎?
不可以。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切勿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幫助他人開設POS機,以免助長非法套現等違法犯罪行為。防范POS機套現需要多方形成合力,人民銀行、銀監會要強化對銀行體系的金融業務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POS機特約商戶的規范管理。
檢察官介紹,利用POS機非法套現的案件之所以多發,與銀行體系內部的工作機制不盡合理,信用卡監督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有關,總體上呈“重發卡、輕管理”的現象。部分POS機提供商一味看重從每單刷卡中獲得的收益,在POS機管理上存在監督不全面、反應不及時的問題。
收單銀行與發卡銀行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況,更側重于希望獲得與收單相伴的金融業務往來,從而占用結算沉淀存款,發現的信用卡套現的嫌疑和線索時往往怠于追究。即使是同一家銀行,發卡職能往往放在垂直管理的信用卡中心,而收單職能往往在各地分支行。
擴展資料:
明知他人以虛構交易等方式非法套取現金,仍然提供POS機供他人非法套現,獲利100萬余元。經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夏某、汪某均被合肥市廬陽區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
2012年2月,夏某以通訊器材經營部名義向銀行申領了一臺POS機。2014年8月底,汪某找到夏某,稱自己的朋友(另案處理)想借一臺POS機刷卡套現,并承諾將付給高額手續費,夏某遂同意。8月30日,夏某與汪某一同將POS機、網銀U盾送至滁州市交給了汪某的朋友。
2014年8月30日、31日,汪某的朋友伙同他人,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采取虛構交易的方式,分別使用5張信用卡在夏某的POS機上連續刷卡34筆,交易金額高達496萬余元。其中198萬余元被轉出,其余部分未來得及轉出即被銀行凍結。夏某、汪某二人從中獲得“手續費”共計1089800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男子成立多家公司申請POS機借他人非法套現被公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出借POS機供他人非法套現 非法獲利10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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