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pos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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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07-09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非法經營罪pos機套現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非法經營罪pos機套現判刑要依據套現的金額而定,如果套現金額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非法套現屬于信用卡詐騙。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刷卡機套現金違法嗎
用刷卡機機套現是違法的,但是小額套現的話,銀行一般不會追究法律責任,只會采取止付、凍結賬戶、降低信用卡額度等措施。如果進行大額套現,對銀行造成了損失,銀行會被告上法院。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一、套現類型
1、非法中介、商戶使用POS機套現。不法分子自己申請POS機或向別人租用POS機,持卡人在POS機上刷卡后,當即將刷卡金額支付給持卡人,并按照套現金額0.8%至2%收取手續費,扣除向銀行繳納的刷卡扣率,從中非法牟利。
2、克隆POS機犯罪。犯罪嫌疑人以虛假身份證申請信用卡及POS機后,通過刷卡購物等手段取得商戶POS機刷卡小票,利用上面反映的商戶POS機信息,通過某種技術手段將犯罪嫌疑人自帶的POS機內參數修改成和商戶的信息一樣。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再對上次交易進行撤銷(或退貨)操作。
3、利用程序時間差詐。
二、經營方式
1、專門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2、在開展正常的銷售經營活動的同時,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3、在改造的車輛上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三、套現原因
1、信用卡套現行為的出現原因之一在于,2009年國內各大銀行爭相拓展信用卡業務,在程序上對風險控制方面不夠重視。申請部分銀行的普卡,僅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一張名片即可。
2、信用卡取現多為信用額度的50%,且要支付0.5%
3%不等的手續費及萬分之五的日息。而刷卡套現有免息期,對需大量現金又不愿負擔利息的人來說,這種選擇最劃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3、賣pos機犯法嗎
賣pos機不犯法,授權或者是自營業許可范圍是屬于合法的范圍。但如果惡意套現或者提供犯罪工具,經營非法產品則會受到法律制裁的。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為信用卡持卡人套現,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4、提供POS機給他人刷卡套現是否為非法經營罪
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要看是否合法必須具備的要件。1、違反禁止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的國家規定2、有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3、情節嚴重,達到了刑法制裁的標準。這三個內容完整的構成了非法經營罪的客觀方面,缺一不可,否則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5、pos機套現量刑標準
pos機套現量刑標準如下:使用pos機為他人套現,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刑法》規定,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的行為除侵犯市場秩序外,還侵犯了對外貿易管理制度。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4、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5、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一條(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4.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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