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回收違法
1、pos機違法嗎
個人使用POS機并不犯法。但是如果你通過POS機幫助他人非法套現就違法,可能涉及到非法經營。還有一點就是如果你所使用的POS機存在跳碼或者套碼的情況,你的信用卡隨時都有可能會被銀行風控的危險,比如降額或者給你直接封卡。
因為跳碼和套碼的POS機,其交易存在很大風險,比如商戶虛假,商戶編號帶有特殊符號,商戶的地區與你所在地區不匹配等等。銀行通過對比,就知道你在使用POS機進行非法套現,就會對你進行風控。
因此,個人使用POS機刷卡,一定得用正規的百分百不跳碼的POS機才可以。
什么樣的POS機才是不跳碼的POS機,其簡稱為BTMPOS。某度上關于其標準是:
所交易的每個商戶都必須是標準類商戶,不能出現優惠類商戶。
交易的商戶名稱必須真實,無虛假,編造出來的商戶名稱。能夠在工商信息網等平臺上查詢到一模一樣的商戶才可以。
交易的商戶編號必須為純數字,不能存在字母或者其他特殊符號替換的情況。
交易的商戶必須是你本地區的才可以,比如你人在上海浦東,結果刷了個北京的商戶。那……
所以說,如果你使用的POS機不跳碼,是正規的支付公司的產品,那完全可以放心使用。否則迎接你的,只有銀行的嚴厲制裁和風控。
2、賣pos機犯法嗎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買賣pos機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但是,如果是利用POS機套現,POS機買賣雙方都是違法的,如果情節嚴重,套現者或者持卡人還涉嫌非法經營罪。”
根據《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3、賣pos機犯法嗎
賣pos機不犯法,授權或者是自營業許可范圍是屬于合法的范圍。但如果惡意套現或者提供犯罪工具,經營非法產品則會受到法律制裁的。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為信用卡持卡人套現,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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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賣pos機犯法嗎
【法律分析】:銷售POS機本身是允許的,但是必須是公司有權銷售方授權或者是自營業許可范圍才屬于合法范圍。如果公司不具備經營權,則屬于違法行為。同時,如果利用POS機來進行套現等行為,則視為違法犯罪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四條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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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os機是違法的嗎
法律分析:個人買賣pos機并不違法,但使用pos機惡意套現就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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