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國家管理
1、辦理pos機需要什么證件
銀行pos機辦理安裝手續:
1、準備齊上面的那些證件,會有銀行相關工作人員上門考察,并簽訂合同。
2、銀行信審部門進行審核,通過后,會通知你具體安裝的時間。
3、上門安裝,對相關人員進行POS機的使用和維護培訓。
4、大概需要15個工作日左右,各家銀行時間不等,有快有慢,不過都需要交押金,此押金可以退回。
申請銀行pos機需要提供的以下相關證件:
1、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現在三證合一,所以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就不用再提供了。
2、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3、法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加蓋公章。
4、法人個人銀行卡(正反面)復印件加蓋公章。
擴展資料:
銀行pos機使用的注意事項:
一、核對購物單據上的金額是否正確。
消費者在商場內持卡消費時,根據銀行卡交易要求,收銀員都會要求消費者在交易單據上簽字。
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簽字以前,應先確認是否為自己的卡號,并仔細核對簽購單上的金額及幣種是否與實際消費情況一致,只有正確無誤才可簽名。
二、信用卡操作與儲蓄卡不同的是,信用卡除了不需要本金之外,為了更方便消費者使用,很多信用卡在使用時都不需要輸入密碼,收銀員只需核對使用者的簽名。
當然這種方便也給信用卡制造了一些不安全因素,消費者的信用卡一旦丟失或者遺落都很可能遭遇被盜刷的可能,
因此,消費者保存信用卡應該格外小心,最好將其視作現金予以保護。
三、使用POS機刷卡交易錯誤時勿忘撕毀交易單據。
若發生交易錯誤或取消交易的情況,消費者應該將錯誤的交易單據當場撕毀,此外,應要求銷售員開具一張抵消簽賬單以抵消原交易,再重新進行交易,或取得商家的退款說明。
交易單據是交易憑證,因此,交易單據一定要妥善保存,除了以備日后核查外,還可以避免被仿冒使用。
四:一次刷卡沒成功,再刷卡后要認真檢查信用卡消費明細,發現問題及時與消費單位和有關銀行聯系,避免資金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pos機
【法律分析】:在銀行辦理個人POS機需要準備個人的身份證、營業執照原件、稅務登記證原件、以及你的結算賬戶也就是借記卡這些資料。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 》
(十二)加強ATM巡檢、監控。收單機構布放的ATM終端要符合《銀行卡自動柜員機(ATM)終端規范》(JR/T0002-2009)的要求,確保ATM的安全技術防范能力。收單機構要對ATM建立定期巡檢制度,及時發現和排除風險隱患。要加大傍晚、夜間等案件高發時段ATM的巡查和監控力度,完善技術措施,創造條件實現ATM的實時監控。要及時向客戶提示犯罪分子利用 ATM作案的新手段和新動向,提高客戶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發現犯罪分子作案痕跡后,各收單機構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并協助破案。
(十三)落實POS機安全技術標準。收單機構要加強對POS機申請、參數設置、程序灌裝、使用、更換、維護、撤消的管理,建立覆蓋各環節完整的管理制度,規范POS機終端程序的版本控制。要嚴格落實POS機安全技術標準,各種POS機應符合《銀行卡銷售點(POS)終端規范》(JR/T0001-2009)的要求。要改善POS機密鑰和參數的安全管理,確保不同的POS機使用不同的終端主密鑰并定期更換(即“一機一密”)。POS機密鑰和相關參數必須由收單機構指定專人管理。未達到要求和沒有完成POS機“一機一密”改造工作的地區和機構,必須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要嚴格按照規定設置和保管POS機終端維護人員密碼、收銀主管密碼、收銀員密碼,并加大密碼更換頻率。
(十四)控制移動POS機的安裝。收單機構應謹慎對待特約商戶安裝移動POS機的申請,除航空、交通罰款、上門收費、移動售貨、物流配送等確有使用移動POS機需求的行業商戶,其他類型商戶原則上不得安裝移動POS機。收單機構要使用更為嚴格的技術手段,對移動POS機的使用進行有效跟蹤和監控,原則上不應允許移動POS機跨地區使用,要屏蔽移動POS商戶SIM卡的漫游功能。對于確有移動POS機跨地區使用需求的商戶,收單機構要對其進行嚴格核實確認并經總部審核同意后再予以開通,有關信息要同時向人民銀行報告。要加強對移動POS機安裝商戶的回訪工作,如發現商戶私自移機使用或超出其經營范圍使用的情況,一律取消其受理資格,并將有關信息錄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中國銀聯銀行卡風險信息共享系統。收單機構要加強對電話POS等安全性較低的低成本受理終端的管理。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2、pos機辦理的規定
法律分析:1、個人可以辦理pos機的,需要提供辦理pos機資料:身份證、銀行卡、個人手機號碼、半身照即可申請辦理。
2、由pos機公司提交資料審核通過后,全國可安排寄到你的手中。
3、收到pos機后,刷卡操作非常簡單,不懂的可以咨詢給你辦理pos機的公司即可。
4、同時也可以在當地找pos機公司,咨詢辦理,一般開通只需要十分鐘左右即可辦理好。
法律依據:《POS機使用管理規定》
第二條 POS機只能用于公司保險業務的收取,不得利用其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違法套現。
第三條 客戶可以刷借記卡和信用卡。
第四條 為了降低業務人員攜帶大額現金的風險,業務人員可以刷借記卡,但原則,上只限自己名下的借記卡。
3、利用POS終端機非法套現行為的定性及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3日,法釋〔2009〕19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性案例
張虹飚等非法經營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863號)
裁判摘要:1.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的數額,是否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2.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的現金,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3.明知他人為信用卡非法套現借用POS機,行為人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4.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出租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本案是以被告人張虹飚為團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現案,涉案人員較多,各被告人在套現過程中存在為自己套現、“拆東墻補西墻”式套現、無償租用給他人套現、租用后無償為出租人套現等各種復雜情況,給人民法院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以及非法經營數額造成一定的難度。
(一)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有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中“經營”在傳統意義上是指企業的供銷,在供銷經營關系中包括經營者和經營相對方兩方主體,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特約商戶在自己申領的POS機上刷卡,只有一方主體,不屬于對外“經營”的范疇。
我們認為,應當準確理解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2009年12月16日出臺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庇缮鲜鲆幎ǎ瑢π庞每ㄌ赚F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特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從客觀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規制的是行為人在無真實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對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為人與持卡人主體重合。特約商戶持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時,行為人具有兩種重合的主體身份,一是特約商戶,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虛構的交易行為中,行為人一人擔當交易雙方的角色。其次,從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現行為之所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因為行為人在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情況下,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從而使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機上套取現金,已經現實地使銀行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侵犯了設立非法經營罪所要保護的國家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再次,非法經營罪所體現的規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從事某種經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事先獲取經營許可資格,或者遵守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如果行為人未獲取相關許可或者違反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就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行為人申領POS機目的在于實施信用卡套現行為,不論是為他人還是為自己刷卡,均違反了不得虛構交易的特定行業規則,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均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不能因為特約商戶與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將此類非法套現行為排除在刑法調整之外。
既然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那么兩種情形的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倪崢的辯護人所提不應將倪崢為其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現的數額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的觀點,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為非法經營數額
本案中,倪崢等人為了不讓信用卡信譽度降低,方便繼續套現,在某張信用卡還款日到期前,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手法,從其他信用卡套取現金歸還欠款,從而出現滾動套現的情況。有觀點認為,在計算此類套現行為的犯罪數額時應當以銀行被占用資金(即“本數”)為基準。詐騙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數”確定犯罪數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已廢止)第九條明確規定:“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我們認為,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非法經營數額。首先,詐騙與挪用類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如果挪用的對象是公款,則挪用類犯罪還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的財產損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行為人主客觀方面要素以最終未能歸還的實際數額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標準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經營罪作為擾亂市場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對正常市場經營秩序的嚴重擾亂,而不僅僅是金融機構資金的安全性。與內幕交易,操作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類似,行為人交易的次數、交易的數額本身就體現出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嚴重程度。套現行為制造的虛假交易,使經濟總量虛高,還可能導致虛假的經濟統計數據和虛假的經濟繁榮景象,進而誤導經濟決策。本案中,張虹飚在短短15個月左右的時間里單獨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現2250萬元,造成信用卡交易總量的虛假放大,對市場宏觀經濟秩序造成嚴重消極影響。倘若以“本數”為犯罪數額,在行為人歸還了所套取的“本數”現金金額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則必然背離非法經營罪設置的初衷。其次,從入罪標準看,也應當累計計算。考慮到套現交易金額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為對金融機構資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釋》將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規定為三項:商戶套現交易金額、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未還金額、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金額。從該規定分析,就第一項而言,即指客觀上實際套現交易的數額,因此,對以后次套現歸還前次套現的情形,套現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三)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張虹飚的辯護人提出,張虹飚無償出借給倪崢等人使用期間的套現數額應當從犯罪總額中扣除。
我們認為,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即使是無償出借,他人在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首先,作為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應當對共同犯罪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本案中,張虹飚除了自己實施非法套現行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機系從事刷卡套現違法活動情況下,仍違反銀聯公司相關規定將POS機租借給他人,并提供個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空白支票等。該情形下,其雖然未實施直接非法經營的實行行為,但向倪崢等人提供了該類犯罪能夠得逞的關鍵設備,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幫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于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幫助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后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理論,張虹飚應當對提供POS機期間套現的金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非法經營罪的構成不要求以牟利為目的。信用卡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二是利用POS機虛構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四是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而行為人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最終牟取了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故張虹飚為他人實施非法信用卡套現行為提供犯罪工具,有償與否,不影響對其犯罪數額的認定。
(四)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作為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其套現數額均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以這個大原則為前提,如果行為人是POS機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在審理過程中對此存在分歧。倪崢的辯護人提出,由于POS機是倪崢向張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崢使用POS機期間,張虹飚套現的數額應當在犯罪總數額中予以扣除。我們認為,該意見不能成立。首先,倪崢套取現金的行為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構成本罪的主體并沒有特別限定,即并不必須是特約商戶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倪崢違反國家規定,即使是租用POS機為POS機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張虹飚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次,作為POS機的實際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應當對使用期間套現數額總額負責。雖然倪崢不是POS機的機主,但其是實際控制人,且經倪崢親手操作為張虹飚套取現金。雖然張虹飚是持卡人,倪崢未收套現手續費,似乎并無直接經濟收益,但潛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張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費,由張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間相互調換使用POS機以逃避監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況且,倪崢不收手續費的原因不論是雙方合意,還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經營行為的組成部分,其是否獲利不影響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的認定。因此,倪崢應當對其使用POS機期間的套現總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張虹飚作為倪崢非法經營的共犯也應當對其作為持卡人的套現數額負刑事責任。
——《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3集(總第92集)
4、管理pos機的部門
POS機是屬于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POS機是一種多功能終端,把它安裝在信用卡的特約商戶和受理網點中與計算機聯成網絡,就能實現電子資金自動轉賬,它具有支持消費、預授權、余額查詢和轉帳等功能。使用起來安全、快捷、可靠。大宗交易中基本經營情報難以獲取,導入POS系統主要是解決零售業信息管理盲點,連鎖分店管理信息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一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5、pos機歸哪個部門監管
OS機主要的監管部門一個是“銀聯”,一個是“人行”(央行)。持牌支付機構旗下的POS機品牌,資金結算都是通過銀聯清算的,受銀聯部門監管,POS機品牌所屬的持牌支付機構的支付牌照都是人行頒發的,受人行監管。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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