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能不能辦pos機
1、為什么廉政準則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準經商辦企業
黨員領導干部經商辦企業,不僅會占用大量時間和精力;使自己難以做好本職工作;更為嚴重的是,經商辦企業的逐利本性必然會引發以權謀私行為。根據《廉政準則》第三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在這個問題上有兩條政策界限:一是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根據這項要求,領導干部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以獨資、合資、合股、合伙等方式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承包、租賃、委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這項要求在試行準則基礎上增加了“借他人名義”,主要就是為了解決實踐中一些領導干部規避法規規定,不以自己名義,而用親朋好友名義經商辦企業的問題。一般來說,只要能夠查實領導干部與他人事先有相關約定、領導干部在經商辦企業過程或者經營管理工作中發揮了骨干作用、實際上共享利潤和共擔風險損失,就可以認定為“借他人名義”。二是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黨政機關的黨員領導干部違反禁令,購買、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證券。這本身就是違紀行為;另一種是從企業、事業單位選拔、調任或者招考來的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原來合法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證券,應當在任職前或者組織規定的期限內妥善處理掉,不能繼續持有。《廉政準則》作這樣的規定,一方面,是為了禁止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各種形式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證券,獲取紅利或者待公司上市時出售獲利。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完善,企業所有權、資本權與經營權相互分離的趨勢日益明顯,擁有非上市公日(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與傳統意義上的經商辦企業已經有了一定區別,不宜將二者完全等同起來。2009年7月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已經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可以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等之外的企業投資入股,但不得從事經營活動。至于黨政機關的黨員領導干部的投資入股問題,需要做進一步的政策研究。 ,不僅會占用大量時間和精力;使自己難以做好本職工作;更為嚴重的是,經商辦企業的逐利本性必然會引發以權謀私行為。根據《廉政準則》第三條第(1)、(2)項的規定,在這個問題上有兩條政策界限:一是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根據這項要求,領導干部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以獨資、合資、合股、合伙等方式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承包、租賃、委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這項要求在試行準則基礎上增加了“借他人名義”,主要就是為了解決實踐中一些領導干部規避法規規定,不以自己名義,而用親朋好友名義經商辦企業的問題。一般來說,只要能夠查實領導干部與他人事先有相關約定、領導干部在經商辦企業過程或者經營管理工作中發揮了骨干作用、實際上共享利潤和共擔風險損失,就可以認定為“借他人名義”。二是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黨政機關的黨員領導干部違反禁令,購買、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證券。這本身就是違紀行為;另一種是從企業、事業單位選拔、調任或者招考來的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原來合法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證券,應當在任職前或者組織規定的期限內妥善處理掉,不能繼續持有。《廉政準則》作這樣的規定,一方面,是為了禁止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各種形式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證券,獲取紅利或者待公司上市時出售獲利。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完善,企業所有權、資本權與經營權相互分離的趨勢日益明顯,擁有非上市公日(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與傳統意義上的經商辦企業已經有了一定區別,不宜將二者完全等同起來。2009年7月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已經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可以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等之外的企業投資入股,但不得從事經營活動。至于黨政機關的黨員領導干部的投資入股問題,需要做進一步的政策研究。 自古以來官商不分家的,官道有其便利的資源條件,商道離不開官道的管理,共贏的社會,看你怎么辦理事情,不必拘泥于規則條條,你看大多人大代表那個不是企業家!!2、黨員干部可以經商辦企業嗎?為什么?
法律分析:不可以。
因為領導干部經商辦企業必然導致與民爭利。經商、辦企業,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而黨員領導干部手中有一般公民不可能具備的特殊條件,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預防腐敗、防止利益沖突、保持黨的純潔性的一項重要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3、黨員可以辦企業公司(私企),或者做生意嗎?
一般黨員可以。
黨員不能經商指的是,黨政干部,即在黨委、政府或者國家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任職的黨員。
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干部經商、辦企業,會大量占用工作時間和精力,且容易導致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一段時間以來,黨和國家都禁止黨員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對此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并不禁止黨員正常的經商辦企業行為,其規范的主體主要是黨和國家機關中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一般黨員通過誠實勞動,經商辦企業,并不違反本條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八條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4、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給予什么處分
1、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擴展資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黨員干部違規經商辦企業主要有:一是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二是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伙經商辦企業;三是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四是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五是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六是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黨和國家禁止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有的黨員搞“下有對策”,由其親屬出面經商辦企業,而黨員干部則利用手中的職權,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以謀取私利。
5、黨員干部能夠經商辦企業嗎
不可以。因為領導干部經商辦企業必然導致與民爭利。經商、辦企業,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而黨員領導干部手中有一般公民不可能具備的特殊條件。這些特殊條件,就是他們所掌握的那部分權力,占有的最新的重要信息和情報,以及廣泛的社會聯系等。如果允許他們經商、辦企業,這些特殊條件可以為他們牟取暴利提供特殊方便的條件,這必然在市場經濟中制造人為的競爭優勢,進行不正當競爭,破壞了市場配置原則,甚至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預防腐敗、防止利益沖突、保持黨的純潔性的一項重要政策,《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即禁止經商和兼職取酬活動。《公務員法》也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對所有黨員干部來說,這都是一根紅線,萬萬碰不得。 不能。《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1、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2、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3、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4、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5、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6、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應答時間:2021-01-2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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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黨員當然可以,國企的老總大多數是黨員。就干部看是什么樣的干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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