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pos機犯非法經營罪判決書
1、職員為完成考核刷卡套現5千萬判5年,這事你怎么看?
為了完成銀行攬儲,信用卡發卡考核業務形式的銷售量。8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安福縣某行網點主任劉某一審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五年,并處罰金10萬。
法院認為,劉某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刷卡套現5000多萬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42歲的劉東是某行集安市支行安福縣支行營業部主任。曾多次因為業績突出,被評為全市銀行系統的先進工作者。為了完成銀行攬儲信用卡發卡考核的任務。劉某多次將POS機用于個人和同事,朋友套現,未收取任何費用。我國《刑法》第255條第三項明確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屬于非法經營。
2020年1月,安福縣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向安福縣法院提起訟訴,四月法院開庭審理。在案件中,劉某使用POS機與虛構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經營罪。我們不管他具體的目的是什么,但其采用的方式是不欠妥的,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從而使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了我國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在一審裁判當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和辯護人提供的支行績效考核辦法,個金業務營銷方案重點業務發展方案的證據,均與被告人劉某的犯罪行為無關。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本案當中劉某刷卡對象相對固定,沒有對外經營,與市場上代刷卡收取手續費的行為有本質區別。所以,根據判定規則,目前尚無銀行機構認定劉某的行為將金融機構認為其行為將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缺乏必要的證據支撐。
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而去做違法的事情,這個行為是明顯很不可取的。因為這樣不僅是在試探法律,更是在損害他人的利益。希望不要有人去向他學習。 個人覺得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種不義之財不應該賺,很明顯犯了法,必須得到懲罰,而且金額巨大,造成不良影響,另外也說明刷卡也有漏洞。 這很明顯是違法的呀,屬于非法經營了吧,私自套現呀,肯定屬于違法行為了,是不能這樣做的。 職員行為肯定是犯法的,但是公司的績效考核方法也要好好的改掉。2、利用POS機交易套現2500余萬元!判了!
微信支付越來越方便POS機刷卡消費也不那么吃香了
可是有的人卻一直“鐘愛”它
不是為了方便交易
而是把它當成“取款機”
楊某經營一家保險公司,在正常的業務范圍外,他又發現了其他生財之路。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間,楊某在沒有真實商品買賣、服務的情況下,利用其經營的保險公司的POS機進行虛擬交易,為信用卡持卡人代還信用卡后,再從該信用卡中套現獲取代還的款項,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2021年,楊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鑒定,楊某為他人代還信用卡欠款涉及99人,涉案金額2551.78萬元,楊某從中獲取利潤10.2萬元。
九三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以虛擬交易的方式對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進行套現并牟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判決楊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零三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3、我朋友幫老板刷POS機,在刷的時候當場被抓,涉及金額幾千萬,請問這個要負...
如果你只是范范而問的話,百度一下,比別人回答要詳細多。如果你要知道實際有效的回答,那得建議委托律師先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之后才好說。如果是不知情的,沒什么過錯就沒事;如果明知的,那就得看其當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獲得多少利益,老板被抓了沒有,老板又是怎么說的,證據又是什么,是否還涉及到其他東西,公安機關又是什么態度等等。
對于POS機業主,如果代他人套現情節嚴重,可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辦理POS機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非法占有套現資金而采取了虛構事實的行為,則構成詐騙罪,對于持卡者,如果逾期不能償還銀行套現資金,經法定催告程序依舊不能償還,則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4、非法經營罪pos機套現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非法經營罪pos機套現判刑要依據套現的金額而定,如果套現金額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非法套現屬于信用卡詐騙。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pos機套現非法經營罪是什么
法律分析: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會處六個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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