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別人的pos機能用嗎
1、可以把POS機具借給其他商戶使用嗎
POS機具是不可以借給其他商戶使用的。商戶不得將相關機具、設備、憑證等用于受理協議許可范圍以外的用途,也不可以提供給第三方使用。2、能否借用他人POS機刷信用卡?
可以的,不過套現是違法的。
如今,日益壯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逐漸侵入銀行卡收單市場,有數據顯示,銀行占收單市場交易量的70%,第三方支付機構占30%。
作為收單市場的新晉力量,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抓緊時機擴大布放規模。然而,個別第三方支付在推廣個人POS機時,為信用卡套現埋下了隱患。
有讀者向北京商報記者反映,個人移動POS機,可以用信用卡刷卡,將資金導入到借記卡中。持卡人只要繳納1%的刷卡手續費,就能將卡內資金輕而易舉地“偷”出來。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一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
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信用卡套現
3、pos機可以借給別人營業使用嗎?
不可以。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切勿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幫助他人開設POS機,以免助長非法套現等違法犯罪行為。防范POS機套現需要多方形成合力,人民銀行、銀監會要強化對銀行體系的金融業務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POS機特約商戶的規范管理。
檢察官介紹,利用POS機非法套現的案件之所以多發,與銀行體系內部的工作機制不盡合理,信用卡監督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有關,總體上呈“重發卡、輕管理”的現象。部分POS機提供商一味看重從每單刷卡中獲得的收益,在POS機管理上存在監督不全面、反應不及時的問題。
收單銀行與發卡銀行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況,更側重于希望獲得與收單相伴的金融業務往來,從而占用結算沉淀存款,發現的信用卡套現的嫌疑和線索時往往怠于追究。即使是同一家銀行,發卡職能往往放在垂直管理的信用卡中心,而收單職能往往在各地分支行。
擴展資料:
明知他人以虛構交易等方式非法套取現金,仍然提供POS機供他人非法套現,獲利100萬余元。經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夏某、汪某均被合肥市廬陽區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
2012年2月,夏某以通訊器材經營部名義向銀行申領了一臺POS機。2014年8月底,汪某找到夏某,稱自己的朋友(另案處理)想借一臺POS機刷卡套現,并承諾將付給高額手續費,夏某遂同意。8月30日,夏某與汪某一同將POS機、網銀U盾送至滁州市交給了汪某的朋友。
2014年8月30日、31日,汪某的朋友伙同他人,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采取虛構交易的方式,分別使用5張信用卡在夏某的POS機上連續刷卡34筆,交易金額高達496萬余元。其中198萬余元被轉出,其余部分未來得及轉出即被銀行凍結。夏某、汪某二人從中獲得“手續費”共計1089800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男子成立多家公司申請POS機借他人非法套現被公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出借POS機供他人非法套現 非法獲利100萬余元
4、別人用過的無線pos機辦到自己的店里可以的嗎
可以行話里這樣屬于pos機切機,即把原來pos機所使用的系統換成另外一個系統。比如說張三曾經使用過的pos機,想轉給李四用,那李四需要把此pos機拿來后,找到一家pos機辦理公司然后讓技術人員把機器清除密鑰系統,然后李四提供身份證,銀行卡,營業執照,店面照片發給pos機辦理公司。大概需要三個工作日,機器里的法人就變更成功了。 別人用過的機器,在經過切記后,重新綁定你的資料后,是可以使用的
但是,你要確認的是,機器切沒切機。
所謂切機就像電腦重做了系統一樣,之前的資料全部清空,再綁定你的身份信息跟銀行卡
但是切機不是說所有機器都可以來回切的,比如說,別人的POS機是在樂富家辦理的,你想要切機到中匯支付家就不行了。但是你還在樂富家使用是可以的,只要樂富公司清除了以前別人的商戶,綁定你的個人商戶,就可以使用了。
千萬不能拿過來稀里糊涂的就使用了,不然可能會被騙 不行的,這臺POS機對應的銀行帳號是別人的,刷卡的錢沒到你的帳號,建議這種涉及到錢的還是自己去辦理比較好點,這些轉來轉去碰到個二清機,那天把你錢黑了,就麻煩了。 如果是別人用過的,有可能這個POS機被切過機,入網到新的第三方了,這時注意新的第三方服務是否到位。另外,注意前期使用者的信息是否全部被替換 很多人開店都用二手的機子的,賣價更便宜,使用起來也沒什么差別。
5、POS機可以借用的嗎?
您好!安全起見,最好不要外借。不知道樓主用的是那種類型的pos機,如果是能夠刷銀行卡的你堅決不要外借,因為銀行給你裝機的時候登記的是你的名字,如果除了問題,責任是由你來負的,而且本人估計,能跟銀行扯上問題的也都是大問題,估計責任會很大。至于普通的收銀機,建議你也不要外借,因為pos機里有你自己商店的營業信息,我相信 每個店主都不希望自己的營業信息外泄吧!pos機可以借給別人營業使用嗎?0
不可以。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切勿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幫助他人開設POS機,以免助長非法套現等違法犯罪行為。防范POS機套現需要多方形成合力,人民銀行、銀監會要強化對銀行體系的金融業務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POS機特約商戶的規范管理。
檢察官介紹,利用POS機非法套現的案件之所以多發,與銀行體系內部的工作機制不盡合理,信用卡監督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有關,總體上呈“重發卡、輕管理”的現象。部分POS機提供商一味看重從每單刷卡中獲得的收益,在POS機管理上存在監督不全面、反應不及時的問題。
收單銀行與發卡銀行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況,更側重于希望獲得與收單相伴的金融業務往來,從而占用結算沉淀存款,發現的信用卡套現的嫌疑和線索時往往怠于追究。即使是同一家銀行,發卡職能往往放在垂直管理的信用卡中心,而收單職能往往在各地分支行。
擴展資料:
明知他人以虛構交易等方式非法套取現金,仍然提供POS機供他人非法套現,獲利100萬余元。經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夏某、汪某均被合肥市廬陽區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
2012年2月,夏某以通訊器材經營部名義向銀行申領了一臺POS機。2014年8月底,汪某找到夏某,稱自己的朋友(另案處理)想借一臺POS機刷卡套現,并承諾將付給高額手續費,夏某遂同意。8月30日,夏某與汪某一同將POS機、網銀U盾送至滁州市交給了汪某的朋友。
2014年8月30日、31日,汪某的朋友伙同他人,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采取虛構交易的方式,分別使用5張信用卡在夏某的POS機上連續刷卡34筆,交易金額高達496萬余元。其中198萬余元被轉出,其余部分未來得及轉出即被銀行凍結。夏某、汪某二人從中獲得“手續費”共計1089800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男子成立多家公司申請POS機借他人非法套現被公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出借POS機供他人非法套現 非法獲利100萬余元
最好不要外借。不知道樓主用的是那種類型的pos機,如果是能夠刷銀行卡的你堅決不要外借,因為銀行給你裝機的時候登記的是你的名字,如果除了問題,責任是由你來負的,而且本人估計,能跟銀行扯上問題的也都是大問題,估計責任會很大。至于普通的收銀機,建議你也不要外借,因為pos機里有你自己商店的營業信息,我相信 每個店主都不希望自己的營業信息外泄吧! 首先回答:不可以
安全起見,不要外借。因為銀行給你裝機的時候登記的是你的名字,如果出了問題,責任是由你來負,因為pos機里有你自己店鋪的營業信息,資金來路不明是需要承擔責任的。特別是目前國家對網絡詐騙、境外賭博等非法資金來源審核查處更嚴格,風控更嚴格,如果涉及案情,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呵呵,隨便借給他唄,刷完錢都是到你的賬戶上,賬戶不要借,刷的多了叫他到賬后拿錢,順便刷1萬收他多少來計算,300不借~ pos機付款本身就是轉賬形式,只不過是把所刷的卡上的錢轉到pos機所屬的那個賬戶上,但不能往其它賬戶上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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