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通pos機的押金條丟了怎么辦
1、押金條找不到了
法律分析:如果押金條丟失,可以找到當初的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等信息證明要求對方退還押金。如果對方不退押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押金條丟了能怎么解決
法律分析:押金條丟失的,并不會改變交付押金的事實,在對方退押金時,你只要向對方出具一份原押金條作廢的聲明或證明就可以的。但是,如果對方因此而不承認曾經收到你的押金,而你又不能提供押金條,或有其它證據可以證明你曾經交付押金的,則你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是無法要求退押金的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3、如果押金單不見了怎么辦
法律分析:押金單是一種證明支付過貨幣的一種證據,如果押金單丟了,可以找一找微信轉賬記錄或者支付寶支付記錄等證據證明。租賃店鋪的押金條丟失的,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協商重新出具押金條,或者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產生糾紛的可以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4、押金單丟失還可以退嗎
法律分析:押金單丟了可以退款,押金條丟失的,并不會改變交付押金的事實,在對方退押金時,只要向對方出具一份原押金條作廢的聲明或證明就可以的。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5、押金收據丟了怎么辦
押金收據丟失后,可以采取的彌補措施有:1、要求對方在你的收據復印件蓋上對方公章。
2、要求對方將收據存根聯復印一份給你,并由對方在存根聯復印件上蓋上公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六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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