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了20張信用卡pos機
1、朋友向我借信用卡,說是給自己家的POS機刷流水帳刷積分用于兌換銀行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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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要給你實際的金額
否則,你就虧了
小心為上 刷啊!可以套現為什么不刷啊?你用他的機子刷完了他給你錢,挺好的啊, 可以借與人方便自己方便
2、別人用你的pos機刷信用卡我有什么利益
沒有利益。用卡套現是違法的,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如果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你也要付法律責任。
POS機俗稱刷卡機。銀行與簽約商戶合作,使消費者能在安裝有POS機的商家直接刷卡消費,而無須去銀行取款后再攜帶現金去商家消費。
3、朋友借了我10萬塊錢用他pos刷得我的信用卡寫欠條應該怎么寫?
欠條也和普通欠內容一樣,只是要在欠條中標注借款方式為POS 刷卡,而且最好把3張刷卡小票讓他簽字復印在一張A4紙上,做為借錢的憑證,以后有問題可以查到。4、朋友用我身份證/信用卡和銀行卡辦理了一個pos機,對我有什么影響?_百度...
套現屬于違法行為,用你的身份證以及銀行卡辦理pos機之后,他人使用該機器刷卡后,錢款是到了你注冊的銀行卡里,如果他套現行為被發現,那你同樣也是違法了,是協助他人犯罪行為。建議趕緊把機器收回,或者聯系pos辦理單位將機器停掉。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銀行金融管理制度和商業經營管理制度。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相關司法解釋:
近年來,信用卡詐騙流竄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領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盜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現或消費。犯罪嫌疑人企圖通過空間的轉換逃避刑事打擊。為及時有效打擊此類犯罪,現就有關案件管轄問題通知如下:
對以竊取、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后在異地使用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領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
如果出了事,你要負法律責任的,后果嚴重的要賠償金錢或坐牢。如果POS機不是自己用的,不要辦理給別人用。
只要你不刷你自己的信用卡就沒有影響,只不過開通了pos機,不管誰刷卡刷出的錢都會進你的賬戶,走你的流水,流水會逐漸的大起來。但給你開通pos機的朋友應該是銷售者,這臺機器的每筆交易都會有他的分潤。 POS機是沒有太大影響的,因為畢竟不是信用卡。只要不逾期不影響正常還款刷卡都沒有影響的,怕的就是會有逾期,這樣就對你會有一定的影響,因為這樣會影響到你個人征信。 只要不刷你的信用卡,你就沒有直接損失,但如果用你的機器去刷別人的卡,特別是來路不明的,人家報警,你是要受牽連的。5、能否借用他人POS機刷信用卡?
可以的,不過套現是違法的。
如今,日益壯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逐漸侵入銀行卡收單市場,有數據顯示,銀行占收單市場交易量的70%,第三方支付機構占30%。
作為收單市場的新晉力量,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抓緊時機擴大布放規模。然而,個別第三方支付在推廣個人POS機時,為信用卡套現埋下了隱患。
有讀者向北京商報記者反映,個人移動POS機,可以用信用卡刷卡,將資金導入到借記卡中。持卡人只要繳納1%的刷卡手續費,就能將卡內資金輕而易舉地“偷”出來。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一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
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信用卡套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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