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資金監管專用pos機
1、房款監管賬戶是有pos機的嗎
有的。房地產監管賬戶是資金監管賬戶。
資金監管賬戶,(源自Escrow),又稱為第三方監管。主要用于房地產交易。是指買賣雙方的交易資金不直接通過經紀公司,而是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銀行、具有擔保資質的機構在銀行開立的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進行劃轉,該賬戶屬于銀行。
監管模式可采用兩種不同模式:
封閉式專用賬戶監管模式和直接監管兩種模式。1、封閉式監管要開立專用賬戶,多適用于授信相關資金監管;
2、直接監管模式是企業將已在經辦行開立的結算存款賬戶作為指定監管賬戶,由經辦行柜員在AS400系統中設置監管標識,不另行開設專用賬戶。
2、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各地不一樣的,但大多大同小異:
(1)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變更企業名稱、監管賬號等開戶相關信息的,應當到資金監管機構、商業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2)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3)購房人應當憑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柜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網銀轉賬等方式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4)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資金監管機構通過監管系統計算出監管資金額度并實施全程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工程有關建設。
(5)監管資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完成主體結構驗收、完成竣工驗收、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等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6)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監管資金,資金監管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出具同意撥付證明;不符合的,退回補正。
(7)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取消繳款通知書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退還房價款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該套房屋留存在監管賬戶中的剩余部分監管資金。
拓展資料:
商品房預售資金相關: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購房人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預購房款,一般包括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
二、預售資金本身的意義在于督促房企合理使用資金,以保證項目的順利竣工。但此次的政策對于地產方面來說利好有限,“因企施策”或是預售資金監管調控的大方向。
三、對于出險房企來說,該政策并不會放松監管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只會加強監管。盡管有些房企的預售資金監管戶余額確實是有很大一部分資金,但能具體能釋放多少出來目前還不知道。
四、在2004版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但是,這么多年以來全國并沒有統一的預售資金監管規定,各地實行“一城一策”。
3、房管pos賬戶是監管賬戶嗎
房管pos賬戶不是監管賬戶。pos機跟房產局是沒有關系的,這是銀聯和三方公司之間的合作。資金監管賬戶,又稱為第三方監管,主要用于房地產交易,是指買賣雙方的交易資金不直接通過經紀公司,而是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銀行,具有擔保資質的機構在銀行開立的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進行劃轉,該賬戶屬于銀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開戶銀行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對開立、撤銷的賬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賬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賬。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應于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第三十二條 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4、宣城圣聯錦城資金由政府監管怎樣的監管方式?
截取宣城市宣城市房地產管理局公開文件(網址:http://www.xcfdc.gov.cn),詳情最好去宣城市房地產管理局咨詢(地址:宣州區地稅局斜對面建設科技大廈)。截取文件如下: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宣政辦〔2013〕42號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宣城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宣城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1月8日
宣城市市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防止交易風險,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相關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總房價款。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具體承擔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市公積金、人行、銀監等管理部門及金融機構應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 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監管、銀行參與、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監管資金分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對用于支付建筑安裝、設施配套等建設費用的預售資金進行重點監管。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造價站結合區域、建筑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確定后公布,并適時調整。對足額交存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一般監管資金,可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方式提取。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完成房屋初始登記止。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建立統一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絡化管理。
第六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具備資金監管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絡技術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后,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登錄監管系統,填寫并提交監管賬戶申請表、預售資金使用計劃書及企業基本信息等,并持以下材料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審核手續:
(一)基本戶開戶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房屋面積(預)測繪報告書;
(五)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
(六)其他應當提供的相關資料。
以上材料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章。
第八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通過后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憑開戶通知書,按照一個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選擇商業銀行開戶行開設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按幢或多幢開設。監管賬戶開設后,登錄監管系統打印《宣城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并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商業銀行開戶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監管協議。
第九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劃;
(六)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必須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現金(包括定金和房價款)和通過其它賬戶收存購房人支付的房價款。
購房人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繳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柜臺或者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持商業銀行開戶行出具的繳款憑證或pos機簽單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取購房發票。購房人申請按揭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供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新建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登記備案前,應當查驗并保存購房人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發現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未進入監管賬戶的,應在發現后一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房地產管理局。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工程進度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三條 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并留存重點監管資金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一般監管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建設和支付稅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資金監管系統提交一般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后,市房地產管理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網上自行打印同意撥付證明,并持同意撥付證明到商業銀行開戶行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第十四條 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劃以項目建設方案及施工進度作為編制依據,按照取得預售許可證、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主體結構封頂、竣工驗收合格、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等五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項目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在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劃中合理確定每個節點的資金使用額度。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以下資金使用節點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
(一)取得預售許可證后,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30%;
(二)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后,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50%;
(三)主體結構封頂后,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70%;
(四)竣工驗收合格后,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95%;
(五)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后,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開具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等材料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交使用重點監管資金的申請,市房地產管理局及時審核相關資料,并對項目工程形象進度進行現場查勘,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重點監管資金使用撥付。具體資料為:
(一)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的,提交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主體結構封頂的,提交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證明;
(四)竣工驗收合格的,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五)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的,提交《房屋產權登記證明書》。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出具同意撥付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應當依據市房地產管理局出具的同意撥付通知書及傳輸的電子信息,于當日撥付監管資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資金支付給項目工程建設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暫停監管資金的撥付,并組織依法查處。
(一) 已撥款項未按規定使用的;
(二) 未將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戶的;
(三) 未按本辦法要求進行整改或履行處罰的;
(四) 未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項目工程建設資金支付給相關單位的;
(五) 存在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預售款行為的。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所轄開戶行監管賬戶內的相關信息匯總后,及時提供給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一般監管資金中結算退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市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辦〔2010〕110號)規定交存項目資本金的項目,暫不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其他違法違規等行為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可暫停其商品房網上預(銷)售,并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整改并消除影響后,市房地產管理局應及時恢復其商品房網上預(銷)售。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改正,并暫停監管資金撥付;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暫停其商品房網上預(銷)售,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記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未按照規定或者協議約定及時入賬、撥付監管資金的, 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擅自撥付或者挪用監管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追回款項,市房地產管理局暫停與該違規銀行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
第二十五條 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將其違規行為記入該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格式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人行、銀監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對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的項目,可暫不按宣政辦〔2010〕110號文件規定交存項目資本金。
第二十九條 政府承建的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和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
檢察院,宣城軍分區。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8日印發
5、買賣二手房,房東有欠款,要做資金監管,怎么辦理?
二手房資金監管流程\x0d\x0a1、二手房資金監管流程——全款:\x0d\x0a①買賣雙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共同提出辦理交易資金監管服務需求;\x0d\x0a②買方在店鋪(資金監管核心提供)使用POS機刷卡交易全款,款項直接進入資金監管賬戶中,由XX銀行監管。同時買賣雙方簽訂《買賣雙方資金監管協議》;\x0d\x0a③店鋪、房地產交易市場為買賣雙方辦理繳納稅費、過戶手續;\x0d\x0a④辦理完過戶手續后,根據買賣雙方授權,銀行按指令撥付購房款。\x0d\x0a2、二手房款資金監管——首付款(貸款):\x0d\x0a①買賣雙方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共同提出辦理交易資金監管服務需求;\x0d\x0a②XX銀行審核買賣雙方的資質,并與買方簽署貸款相關合同;\x0d\x0a③評估該套房產,根據評估報告確定首付款金額;\x0d\x0a④買方在店鋪使用POS機刷卡支付首付款,款項直接進入資金監管賬戶中,由銀行監管。同時買賣雙方簽訂《買賣雙方資金監管協議》;\x0d\x0a⑤店鋪、房地產交易市場為買賣雙方辦理繳納稅費、過戶手續;\x0d\x0a⑥辦理完過戶手續后,根據買賣雙方授權,銀行按指令撥付首付款;\x0d\x0a⑦銀行見他項權利證后,支付尾款給賣方。\x0d\x0a資金監管是一種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種保障制度,沒有強制性,二手房買賣雙方可以按照需求進行使用,最形象的例子就是買賣物品時的支付寶。\x0d\x0a如果二手房交易的房屋尚有未還清的貸款,而賣家享用買家的首付款還清貸款,解除房屋抵押,然后在過戶房產給買家。買家擔心賣家把這筆錢用作他用,房產不能辦理過戶,雙方就可以使用資金監控。資金監管是把購房人已經支付的房款,保管在由上下家同意的第三方資金賬戶里,專款專用。也就是說,只能用于還清上家貸款,這樣就能保障交易流程的順利和安全。轉載請帶上網址:http://yadikedp.com/posjitwo/146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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