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機欺詐消費者,同安一婚紗攝影店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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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刷卡機欺詐消費者
刷卡機欺詐消費者
消費者到該婚紗攝影店交費的收款收據。
廈門網-廈門日報訊(文/圖何炳進)小楊最近有點郁悶,結婚現場沒有婚紗照,只因為交了拍婚紗照的錢,但婚紗店卻關門了,老板也“跑路”了。與小楊有類似經歷的消費者多達上百名,涉及資金17萬元左右。律師認為,該店負責人可能涉嫌詐騙,消費者已準備走法律途徑維權。
追蹤
婚紗攝影店食言
婚禮現場沒照片
上個月28日是小楊的大喜日子,但在這喜慶的日子小楊卻有些遺憾,婚禮現場沒有一張與愛人的婚紗照。
去年12月,小楊在同安找到一家名為“米蘭維多利亞婚紗攝影”的公司拍婚紗照,但至今沒有拿到婚紗照。“一開始找到這家攝影公司,是因為優惠活動,買一套送一套,當時交了一半的定金。一月份拍完照片又給老板付了尾款,總共3000多元。”小楊稱,拍完婚紗照后,店老板一直讓他等待。
“老板每次都跟我說明天來拿,還給了很多保證,結果每次都食言。甚至婚禮都辦完了,也沒能把照片給我,還跟我說會給我滿意的答復。”令小楊意想不到的事,店老板不僅沒給最終答復,直接“失蹤”了,而婚紗店從春節后就再也沒開門過。
上周,小楊被該店員工拉進一個微信群才發現,與他有類似經歷的消費者多達上百個。
集贊送青花瓷禮品
實則促銷賣套餐
去年年底,不少同安市民轉發一條由“同安維多利亞婚紗攝影”發出的《親,青花瓷!你的4件套青花瓷!完全免費贈送!》微信公號文章,轉發量達10萬+。文內要求在2015年12月11日至27日期間,朋友圈集滿28個點贊就能到同安區同新北路磐金文化城263號的“米蘭維多利亞婚紗攝影”領取精美4件套青花瓷一件。
“送東西倒是真的,但領禮品的時候一定要聽完工作人員推銷店內的攝影優惠套餐。”葉女士稱,不少人覺得促銷優惠大,當場支付購買了拍寫真套餐。
出乎所有人預料的是,交了錢后,“米蘭維多利亞婚紗攝影”以各種理由拖著沒給照片。從春節開始,該店一直關門至今,店老板孫女士近期也聯系不上。
這是一個山寨店
老板拖欠員工工資
記者聯系上了去年12月份在“米蘭維多利亞婚紗攝影”做促銷的青青(化名),她和其他幾位員工是該店臨時員工,“當時是有朋友介紹過來,說幫忙做促銷活動,做完就結算工資走人,我們也沒想到老板孫女士會突然‘失蹤’,我們也聯系不上。”
青青告訴記者,店內其他幾位員工告訴她,孫女士在去年12月份辦活動的時候還拖欠了店內固定員工的工資。“做活動的時候就覺得有點蹊蹺,店內沒有刷卡機,顧客支付只能現金或者微信轉賬,當天再統一轉給老板。”
據青青透露,17天的活動大概做了17萬元左右的金額,只有少部分消費者因為辦了加急處理,最終拿到了照片。
記者也從婚紗攝影的業內人士了解到,“米蘭維多利亞婚紗攝影”其實是一個山寨店,“米蘭是一個品牌,維多利亞是一個品牌,兩個組合起來只是混淆消費者的山寨店。”業內人士說道。
部門說法
第一時間介入
支持消費者維權
由于“米蘭維多利亞婚紗攝影”的店老板孫女士多次食言,不少消費者撥打12315投訴,相關部門也早早介入。
“1月26日起,我們就陸續接到關于‘米蘭維多利亞婚紗攝影’的投訴,截至昨日已有37起,涉及金額41843元。”同安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第一時間介入調解。“我們根據孫女士在工商注冊登記的信息聯系她,但兩個聯系電話都關機,店里的電話也打不通。在2月2日的時候確認鎖定了孫女士的經營資格。”
工作人員稱,因多次聯系孫女士未果,無法進行調解,最終在3月3日依法終止調解。但由于涉及金額較大,共同投訴的消費者較多,同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聯系了22名消費者代表開會,建議他們通過司法途徑起訴孫女士,同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會積極配合提供證據。
律師說法
婚紗店老板
可能涉嫌詐騙
“店老板孫女士可能涉嫌詐騙。”金海灣律師事務所的鄭志寧律師表示,第一,“米蘭維多利亞婚紗攝影”以給顧客優惠價格的理由,誘騙消費者進行消費,付款后沒有給消費者提供服務。第二,涉嫌的金額較大,人數較多,店老板孫女士又聯系不上。“消費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孫女士。”
我用了一臺新中付pos機,刷卡被騙了,怎么辦?
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請及時報警,避免更多財產損失。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塵液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應當受到處罰并承擔責任的行為。
拓展資料:
所謂欺騙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根據2015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薯族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已撤銷)的相關規定,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根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所采取的手段進行判斷。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于欺騙消費者: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二)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商品銷售數量不足的;(三)銷售“經過處理的產品”、“缺陷產品”、“不合格產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4)使用虛假的“結算價”、“賣出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的;(五)以虛假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六)未按照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志銷售商品的;(七)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媒體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的;(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十一)利用郵購銷售方式,不提供商品或者不按照約定的條件提供商品,騙取錢財的;(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的。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采用一般標準,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誤導普通消費者,則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誤導普通消費者,則個人消費者不得以證明其誤解為由主張欺詐成立。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一般會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種損害并不意味著需要實際的損失或損害。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根據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認定為欺詐。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判斷。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構成欺詐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就文本而言,欺詐是為了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因此,并不是經營者的主觀故意狀態不需要具備,而是“欺詐”一詞本身就包含或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因此,在下列情形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應當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⑴銷售無效或者變質的商品;(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字號的商品的;(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派手物的;(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經營者能夠證明的,不屬于欺詐;如果不能證明,就構成欺詐。
刷卡機安全觸發是什么原因?
刷卡機安全觸發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種:
首先,可能是刷卡機由于硬件或軟件問題導致出現異常,例如芯片損壞、程序故障等,刷卡時出現錯誤信息,導致觸發安全機制。
其次,刷卡機安全觸發也可能是由于銀行系統的安全檢查,例如檢測到卡片信息不符、賬戶余額不足、交易風險等情況時,自動觸發安全機制,以保障卡戶安全。
另外,刷卡機安全觸發還可能是主觀原因,例如用戶在同一時間內連續多次輸入不正確的密碼、簽名等信息,或者使用非法卡片進行操作等,也會導致刷卡機安全觸發。總之,刷卡機安全觸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進行全面的安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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