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機刷的金額大小與費率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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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機刷的金額大小與費率的關系
- 2023年第 073 篇文章 -
今年3月份,上海高院、上海金融法院相繼就融資租賃公司規范收取手續費、服務費的問題發布了書面意見。此前融資租賃公司無論是為了增加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收益,亦或是為了解決一些諸如貼息等費用的入賬問題,均會采用收取咨詢服務費的方式處理。但這部分服務費、手續費是否合規、如何收取、是否會被認定為“砍頭息”,是否會被用來抵扣未付租金等一直是融資租賃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核心爭議焦點。而近期網傳的《紀要(征求意見稿)》同樣涉及服務費問題。我們將結合最新的監管規定、最新公開的司法判例以及《紀要(征求意見稿)》的內容,解讀融資租賃公司收取服務費、手續費的最新實務口徑,為融資租賃公司合理化收取費用提供處理思路和建議。
一、現有司法層面上并未禁止融資租賃公司收取服務費
2023年3月份上海高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先后發文,雖然都提到了服務費,但兩個文件規范的內容存在巨大差別。上海高院在《關于司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規范的是以服務費名義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也就是綜合計算利息后超出年化24%的任何服務費均得不到支持,“5.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規范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嚴格審查以服務費、咨詢費等各類費用為名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對超出法律法規允許范圍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護”。
而上海金融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工作情況通報(2022)》中則更注重服務費收取是否提供了實質服務,“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審結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涉及服務費、咨詢費的案件共31件,在訴訟中,雙方就服務費抵扣租金爭議較大。融資租賃公司在放款時直接扣除服務費屢見不鮮,但相比較融資金額,其占比和絕對金額均不高。相關糾紛集中在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實際提供服務、提供的服務內容是否與收取的服務費相匹配以及服務費抵扣本金后利息如何重新計算等問題。為規范融資租賃市場經營秩序,降低直接融資成本,融資租賃行業需進一步規范服務費收取標準,進而為融資人提供優質的融物融資服務”。
由此可見,無論是上海高院還是上海金融法院均未對融資租賃公司收取服務費進行禁止。事實上根據原銀保監會發布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公司亦可以經營“(三)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二、監管層面上對于金租公司和商租對私業務的服務費收取合規要求更高
一方面,中銀協此前針對金租公司發布過《關于規范金融租賃公司服務收費的倡議書》,在《倡議書》中提到“經濟咨詢服務收費遵循質價相符的原則,如未能向承租人提供實質性服務、帶來實質性收益或提升實質性效率,原則上不向承租人收取費用。不將本應由金融租賃公司承擔的職責、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中的應有內容轉化為有償服務,不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承租人,不將本應自行承擔的服務費用轉嫁給承租人。”雖然受限于協會本身規范的范圍,該文件僅系中銀協發布的一個倡議文件,不具有任何強制性,但這個倡議卻與網傳《紀要(征求意見稿)》的觀點不謀而合。
另一方面,在部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屬地涉個人融資租賃業務的相關規范指引中也要求,對于對私業務直接內扣服務費又未在合同中明示利率,不得將服務費計入融資總成本中計算年化綜合融資成本,“在計算客戶融資總金額時,相關合同約定的融資金額中包含、但在實際放款時已扣除的保證金、首付款及管理費、服務費、手續費等服務性收費,應當從融資金額中扣除”。
三、現有公開判例中,各地法院對于服務費的審查口徑存在較大差異,大部分公開判例支持融資租賃公司收取服務費用,但仍有部分判例對服務費進行了調減
我們以“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服務費/咨詢費/手續費/管理費”為條件檢索近幾年法院審結的公開判決,我們注意到因法院級別與承租人類型不同,審判口徑差異較大,但大部分公開判例仍支持融資租賃公司收取服務費用。以上海金融法院為例,2022年公示上網的相關案例共45個,涉及服務費收取的案例均最終認可了相關費用的收取。主要理由是:服務協議合法有效且經承租人確認、轉賬賬戶與出租人指定收款賬戶不一致且出租人否認收到相關款項或綜合計算服務費后利率未超過合理范圍等。
對于支持服務費用的案例,我們選取了一些法院觀點,作為參考:
1、綜合計算服務費后利率仍在合理范圍內,未支持承租人扣減的主張。在(2022)滬74民終196號一案中,法院認為雖然融資租賃公司未證明實際提供過服務,但由于服務費實際發生于融資租賃過程中,故相關費用支出視為承租人的融資成本,綜合計算后的利率未超過合理范圍,故未支持承租人要求以服務費抵扣租金的主張。
2、承租人書面認可服務費收取,法院未支持其扣減未付租金的主張。在(2022)浙0203民初9194號一案中,法院認為承租人出具了《確認書》、《同意書》,明確認可了出租人的相關行為,故不應從剩余租金中扣除服務費用。
當然隨著法院對服務費合理性的關注度逐年增加,法院的判例中也開始出現了一些不支持服務費用的案例,我們也選取了一些法院觀點,作為參考:
1、手續費屬于變相利息,應予以扣減。在(2022)滬0109民初7232號一案中,法院認為出租人收取的手續費屬于變相利息,增加被告融資成本,故應予以在租金中扣減。
2、未能證明提供實質性服務,也未能證明服務“質價相符”。在(2022)滬0101民初26102號一案中,法院也同樣認為出租人未能舉證證明代收服務費沖抵租賃物轉讓價款的合理性,因此酌情將服務費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3、約定的服務內容屬于出租人應盡工作,不應單獨計費,綜合計算后年利率已超過24%,故扣減服務費。在(2020)滬民申1157號再審裁定書中,上海高院認為《融資租賃咨詢服務協議》約定的服務內容屬于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應盡工作,不應單獨計收服務費用。
四、從征求意見稿看將來服務費收取的合規方向
雖然實務中對于服務費的收取目前仍爭議較大,但從現有監管口徑和審判口徑出發,事實上對公業務中目前認可服務費收取的比例仍更高,即使法院認為服務內容系出租人本應承擔的締約成本,但仍可能將其視為“承租人的融資成本”綜合計算利率,僅對超過24%的部分進行扣減。但在對私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等涉及個人客戶的案件中,法院否定服務費的比例則相對較高,且即便承租人未出庭答辯也存在法院主動審查服務費收取的合理性或出租人主動以已收取的服務費抵扣租金的情況。
從近期網傳的《紀要(征求意見稿)》來看,其同樣認可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收取部分名目下的服務費,紀要列舉主要集中在“推薦選定租賃物、結匯、進出口報關等與租賃物買賣合同有關的服務”。從審理思路上看,最高院傾向于認為本應由承租人負擔的營業成本,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簽訂轉嫁給融資租賃公司,這部分服務費收取合情、合理、合法。但融資租賃公司為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本身就需要承擔的包括“策劃融資方案、業務咨詢、行業競爭分析、流程優化改進、財務規劃咨詢、管理咨詢、起草合同文本、籌集融資資金等服務”均不得轉嫁承租人。如果最終征求意見稿落地將基本否定回租模式下收取服務費的可能。但由于目前《紀要(征求意見稿)》尚未定稿發文,在這種情況下,鑒于提供咨詢服務的舉證責任主要在出租人一方,我們仍建議出租人盡可能留存一些服務成果。若服務費金額較高,可以另行要求承租人簽署單方確認書或采取第三方支付的方式。
文:阮靄倩、章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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