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刷卡機沒安裝網線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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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刷卡機沒安裝網線的后果是什么
人在好多時候往往只看到利而看不到險,不少吃虧、掉“陷阱”的事,差不多都是從貪圖小利開始的。
福建泉州王宣在網上看到有人出售個人銀行卡幫助他人轉賬賺了“快錢”后躁動不安。在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王宣仍將本人戶名的4張銀行卡租借給他人使用,專門用于接收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款項。
至2020年8月被查獲時,王宣租卡獲利3500元,而他出租的4張銀行卡涉及違法轉賬8000余萬元。經泉州檢察機關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王宣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湖南新化伍娟的情形也大抵如此。伍娟本是一位全職媽媽,因被小利所誘,明知他人從事網絡詐騙活動,仍將家人和朋友的多張銀行卡收集后租借給他人使用,涉及違法金額近億元,伍娟本人從中獲利近萬元。
前不久,新化縣檢察院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伍娟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兩個案例,兩次警醒:貪小便宜注定要吃虧。貪念一起,隨時都會掉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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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增加21倍!
“幫信罪”不能回避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下稱“幫信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一個罪名,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主要指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犯罪行為。
“幫信罪”增設七年來,前期一直處于“安靜”狀態。2018年前,全國適用該罪名判決的案件不足百件。2019年,檢察機關辦理的“幫信罪”案件也不超500個。“幫信罪”增設前三年,除一些專業人員知道外,普通大眾對“幫信罪”比較陌生。
2019年后,“幫信罪”案件有逐漸增多趨勢。以深圳市檢察機關為例,2019年,“幫信罪”案件在該市檢察機關大量出現。2020年,該市“幫信罪”案件呈井噴態勢,全市檢察機關受理的“幫信罪”批捕案件數比2019年增長53倍,人數增長42倍。
2021年上半年,該市檢察機關受理“幫信罪”審查起訴的案件又比2020年全年受理的案件增長439%,躍居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審查逮捕人數的第2位,僅次于盜竊罪。
從全國范圍看,各地“幫信罪”案件增長情況與深圳大體相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上公布的全國檢察機關2021年1月至9月的主要辦案數據看,因“幫信罪”被起訴的人數已達7.9萬余人,比上年同期增加21.3倍。
2021年10月至12月,“幫信罪”案件繼續飛漲,各級檢察機關又起訴5萬余人,加上前九個月的數字,這年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犯罪嫌疑人12.93萬人,同比上升8.43倍。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主辦檢察官趙瑋告訴《方圓》記者,2021年全年“幫信罪”起訴人數已居于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第3位(前兩位分別為危險駕駛罪、盜竊罪),成為整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上的第一大罪名,幾乎涉及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中信息獲取、推廣引流、技術支持、場所提供、支付結算等各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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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幫信罪”與
出借“兩卡”有關
《方圓》記者梳理發現,當前,三類涉“幫信罪”案件比較突出:幫助上游詐騙團伙“跑分”洗錢的比較突出;為詐騙團伙提供收發短信驗證碼“服務”的比較突出;為詐騙團伙非法獲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體賬號、“解封”封禁賬號的比較突出。這三類案件,大都又涉及銀行卡、電話卡的違法使用。
如吉林長春張志路、江東亮等人,通過租買等方式,先后弄到121張銀行卡幫人“跑分”洗錢,涉案金額數千萬元。2021年12月,張、江等22人經檢察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22人八個月至兩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北京密云王志林案件的特點是通過電話卡為其他人員提供短信驗證碼“服務”。王志林在全國多地以每張30元的價格向施工工地等招工單位大量收購辦理實名電話卡2000余張,電信詐騙分子則通過從王志林處即時“接碼”,短時間內大量注冊社交App賬號,而這些社交賬號大多被詐騙分子用到了“殺豬盤”騙局中。
湖北荊州崔勇、崔軒、李雪等人則通過“吸粉引流”為詐騙團伙提供相應幫助。他們購買10臺電腦、120部手機和大量電話卡,在視頻平臺上傳虛假游戲和福利視頻吸粉賣粉,每滿一定數量便以每個粉絲1元至8元不等價格賣給他人,獲利不菲。
經檢察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崔勇等3人被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個月不等。
結合公檢法機關辦案分析和專業研究人員意見,記者梳理“幫信罪”案件在現階段的特征,主要有四個。
特征一,犯罪手段比較集中。主要表現是,以提供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方式為主。常見的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銀行卡或微信賬號等用于收取犯罪所得。這類犯罪總體上手段相對簡單,只需本人以自身信息購買銀行卡、電話卡、U盾后,租借、出賣或由他人代為出售即可。
特征二,無業人員多、初犯多。吉林省公主嶺市檢察機關2021年第一季度受理審查起訴“幫信罪”犯罪嫌疑人40人,39人為無業人員。這些人因無固定工作造成收入不穩定,而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本身的低經濟投入、低體力投入和快速的收入回報,對于他們有很強的吸引力。從全國范圍看,涉嫌“幫信罪”的人員大部分都是初犯,且沒有前科的占到90%。
特征三,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且年齡較小。河北、吉林等基層檢察院辦案情況顯示,“幫信罪”涉案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初中以下居多,其中小學文化及文盲半文盲又占多數。受教育程度較低造成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社會認知力不強,自我控制力不強,法律意識淡薄,對其行為的違法性認知不足。同時,多數涉案人員年齡較小,40歲以下的居多,很多還是青少年,不少還是在校學生或剛畢業的學生。
特征四,串并案多發。以販賣銀行卡為例,行為人販賣的銀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國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實施詐騙,串并案件數量較多,涉案地區廣、人數多,為案件偵破及被害人經濟損失挽回帶來較大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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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圖小利和心存僥幸是主要原因
“幫信罪”原本不為人知,為什么突然之間就冒出這么多案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立梅等專家學者認為,“幫信罪”案件大量出現,一方面反映了現階段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依然很多,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辦理得多,帶出的“幫信罪”案件就多。
另一方面,“幫信罪”案件激增,與中央嚴厲打擊利用信息網絡犯罪和相關犯罪的策略調整以及打擊的頻度、力度等有直接關系。
趙瑋也認為,2020年國家開展的“斷卡”行動是“幫信罪”案件增多的重要背景。2020年10月,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決定,在全國范圍開展“斷卡”行動。當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懲戒治理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加強對買賣“兩卡”行為的源頭打擊,“幫信罪”案件由此開始快速上升。
專家表示,“幫信罪”案件增多固然與“斷卡”行動大背景有關,但導致“幫信罪”案件多發的根源主要來自三個方面。
一是貪圖小利。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汪佩琳說,“兩卡”租賣幾乎是零本萬利、躺著賺錢,這對普通百姓尤其學生、老年人、無業人員等吸引力很大。一些人在詐騙分子蠱惑下,將電話卡、銀行卡出售、租賃給他人,或將賬戶借給他人,自己從中得到很小的一點“抽成”,為了蠅頭小利而成為犯罪幫兇。
記者梳理案例時發現涉案人員的情形大多如此。如吉林長春江東亮為賺4400元錢,自己辦了9張銀行卡給“幫信罪”犯罪團伙使用,結果被法院判刑。北京女青年張娜僅僅為了300元錢,在多家銀行辦了5張銀行卡租給網絡詐騙人員使用,因流水過大被反詐民警盯上,張娜被列入懲戒名單且還要面臨刑事處罰。
二是僥幸心理。一些人總覺得沒事,辦案部門不會注意自己,往往心存僥幸。還有的人覺得自己沒有參與到直接犯罪中去,就覺得不會觸犯法律。
事實上,除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外,2019年10月最高檢、最高法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兩高解釋”),早將“幫信罪”的規定更加細化,僥幸心理逃避不了法律責任。
三是不知不懂。汪佩琳等辦案人員說,為數不少的涉“幫信罪”人員對自身幫助行為產生的危害認識不足,不清楚自身行為影響的范圍和涉及人員,進而影響認罪認罰的適用。
還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對懲戒措施認識不足,認為不會影響后續社會生活,只想攫取短期利益,忽視自己的幫助行為對個人今后日常生產生活可能產生的影響。殊不知,“幫信罪”雖是輕罪,但背上犯罪這個標簽,以后生活就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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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罰理由
對于“幫信罪”的法律處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但辦案實踐中,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事情一出,有人找各種理由狡辯,企圖蒙混過關。比較典型的說法是,“事先我不知情”“我不知道銀行卡、電話卡借給別人也犯罪”。那么,不知道是不是就不追究了呢?
代理過多起“幫信罪”案件的山東律師趙榮烈認為,關鍵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否屬于明知,如果不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則不構成犯罪;反之,則構成犯罪。
那么,如何認定主觀上是否明知呢?趙榮烈等認為,應按照2019年10月“兩高解釋”中第十一條規定的七種情形對明知進行認定。
七種情形是: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趙榮烈說,存在這七種情形之一的,就是明知。
對此,辦理過幾十起“幫信罪”案件的全國優秀辦案檢察官汪佩琳認為,對“幫信罪”主觀明知的認定,辦案部門會結合一般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人的認知能力、相關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是否履行管理職責、是否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但有的嫌疑人在明知其銀行賬戶因涉嫌網絡詐騙犯罪被凍結的情況下,仍積極申請掛失、補辦新卡,而后再次向他人出售,這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對于如何理解明知的問題,上海律師高太領的看法更直接:涉嫌“幫信罪”,不要求當事人知道對方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當事人知道就是共犯了,涉嫌共同犯罪。
當事人不知道,但結合前因后果及基本情理,可以推斷為當事人應該知道。所謂的“事先不知情”,站不住腳,也不是免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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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決辦案中遇到的現實難題
除了主觀是否明知是辦案經常遇到的問題之外,由于“幫信罪”是最近兩三年才走入大眾視野的罪名,所以實踐中還面臨其他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是行刑銜接的問題。趙瑋表示,對于“幫信罪”所涉及的行為,目前法律只規定了刑罰,對于行政處罰規定相對缺失,行刑銜接存在空檔。“在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中增加行政處罰的內容,這是重要信號,為將來行刑銜接提供法律依據。對于程度較輕的行為,首先通過行政處罰進行規制,防止刑事處罰介入過前的問題。”
二是少捕慎訴慎押的問題。趙瑋說,“少捕慎訴慎押”是中央規定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幫信罪”案件辦理中同樣適用。但由于目前該罪大多數涉案人都是異地抓獲,而異地抓獲有一個問題,就是涉案人在被抓獲地沒有親人、沒有朋友、沒有住所,這種情況下,按照傳統思維和做法,辦案部門往往只能先行羈押,因而一定程度上會造成羈押人員較多。對于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新的課題。
三是犯罪事實認定的問題。吉林公主嶺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認為,“幫信罪”案在偵查初期,由于案件事實不完整、證據不充分等原因,有可能以當事人與下游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為由,將當事人的行為定性為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下游犯罪。對于這種情況,檢察機關作為審查起訴和批準逮捕的重要機關,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證據材料的固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事實認定錯誤。
四是卡內資金部分交織不清的問題。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檢察官徐國平、陳家寧認為,“幫信罪”的犯罪嫌疑人若脫離了對卡的掌控、使用,卡內資金容易被確定為上游犯罪的流水,但實踐中另有部分行為人在售卡前已將該卡與本人電子賬戶綁定,在售卡后仍然利用該卡進行一些正當的結算行為,出現犯罪資金與個人正當使用資金相互交織的情況,甚至有個別人員通過此法轉移部分上游犯罪資金,造成計算和區分涉案流水的額外困惑。
五是條文競合情形下輕重失衡的問題。陳家寧等辦案人員表示,刑法明文規定“幫信罪”競合時擇重罪定罪處罰,問題在于,“幫信罪”本身屬于輕罪,法定刑不僅比詐騙罪等共犯處罰明顯輕,還寬松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以構罪起點低、刑罰重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罪處罰,既可能架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適用,還會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除了這些,還有管轄權的問題、追贓挽損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等。對此,專家學者和實務人員希望加快研究,盡快找出妥善的解決辦法。
就少捕慎訴慎押而言,趙瑋認為,檢察機關應堅決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隨著信息技術在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對于犯罪嫌疑人異地監管應不再成為主要問題,在“幫信罪”案件辦理中應該有條件逐步減少采取羈押措施。當然,也不是一味不捕不押了之,不捕不押以后,檢察機關還要會同公安機關加強與異地涉案人所在學校、社區、單位的聯系,加強教育管理,保證認罪認罰、及時接受訊問和審判。
就卡內資金如何計算而言,徐國平、陳家寧等辦案人員表示,應根據銀行卡流入金額大、流入流出快、匯款人多且分布在全國各地的特點,在辦案中準確把握實際涉案流水的起算時間及累計金額。
對于罪名競合問題,吉林省公主嶺市檢察院等地辦案人員認為,“幫信罪”以提供銀行卡、電話卡給實施上游犯罪行為的人使用最為常見,如果當事人收購他人銀行卡,卻未提供給其他犯罪行為人使用,有可能會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而觸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應注意是否本罪與其他罪名的競合,既避免遺漏事實認定,也避免重復定罪,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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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兩卡”,不當“工具人”
遏制“幫信罪”多發頻發態勢,打擊的力度不能減弱,否則局面不可控制,而大量經常性的工作是源頭治理。專家學者認為,當前有幾種行之有效的措施應繼續保持并深化。
”
其一,信用懲戒的力度還要加大。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副院長愛新覺羅·啟騁表示,一旦確定與“幫信罪”有關,人民銀行應將當事人相關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礎數據庫,違法違規要記錄到個人征信報告,并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
其二,繼續限制關聯人業務。愛新覺羅·啟騁說,銀行業和支付機構應執行5年內暫停相關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也就是說,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賬,不能刷卡購物,不能通過購物網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冊支付寶賬戶,不能使用支付寶、微信收發紅包和掃碼付款等。
其三,嚴管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確保5年內不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新開賬戶。懲戒期滿申請開戶的,銀行和支付機構也要加大審核力度。
鑒于近七成“幫信罪”與電話卡、銀行卡有關,且存在大量“實名不實人”的情況,福建省安溪縣檢察院、河北省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分局等地辦案人員建議,要加強電話卡、銀行卡管控,斬斷買賣、租賃鏈條,鏈條一斷,“幫信罪”就會“斷奶”,這對遏制此類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辦案人員也建議銀行等金融機構和電信相關部門,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標,嚴禁違規辦理銀行卡、電話卡業務。要打造內部控制文化,加強員工警示教育,加強開戶風險把關,強化盡職調查業務管理等,嚴格落實支付審查及對賬制度,研判上報可疑交易。
同時,專業人員還認為,防范“幫信罪”風險不單是機構的事,對普通個人來說更為重要。汪佩琳等辦案人員提醒群眾:買賣、租借“兩卡”均屬于違法行為,所以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兩卡”,不出售、不租借,也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轉賬、提現,避免成為“洗錢工具人”。
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還提醒群眾,不要亂拉他人進微信群,亂拉人進群也可能惹上麻煩。
該院去年辦理一起案件,涉案人王瑞金為獲取在貸款平臺上借款人的個人信息,從3名微信網友處購買了包括借款人姓名、電話號碼、貸款金額、貸款平臺名稱等相關信息的公民個人信息8400余條。
然后,王瑞金雇人謊稱證券公司人員,以交流股市經驗等為由,添加客戶的微信,將客戶拉入股票微信群,每個群拉滿一定人數后,將該群出售給上家,業務員之后便退出該股票微信群。王瑞金等人通過為上家提供的微信群拉客戶進行盈利,非法獲利30余萬元。
案發后王瑞金被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其他12名被告人也被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十一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非法所得。
除上述提醒外,浙江省龍港市檢察院辦案人員也提醒單位和個人,軟件開發也要小心,如果不慎也可能涉嫌“幫信罪”。
2020年,龍港市檢察院辦過一起案件,涉案人李曉倩等人通過社交平臺承接了一款App制作業務。制作中,李曉倩等人發現這款App有可能會被用于違法活動,但李曉倩等人仍然為該客戶完成了該App制作,且從對方處非法獲利1.6萬元。
后來,這款App確實被人用于投資詐騙,涉案金額200余萬元。案發后,李曉倩等3人被法院以“幫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萬元至1.5萬元不等。
今年全國兩會上,這一現象也引起多位代表委員的關注。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指出,傳統電信詐騙不斷向手機App上轉移,背后負責程序開發的IT青年淪為“制刀者”和詐騙犯罪的幫兇,有的案發時已制作并出售800余款涉詐App,有的詐騙App涉案金額10余億元,受害者一旦“中招”,損失多在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
周洪宇建議公安部應會同網信、教育等部門加大對利用App詐騙犯罪的綜合整治力度,加強源頭治理,針對IT類專業的青年學生“精準滴灌”,開展法治教育,變“制刀者”為反詐“戰斗員”。同時設立App市場準入制度,強化監管機制,對涉案專業技術人員實行黑名單制度。目前,周洪宇的建議已收到最高法、最高檢受理回復。
總體而言,防范治理“幫信罪”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工信、銀行等相關部門履職盡責、共同發力,也需要公檢法辦案機關相互配合,加大懲治力度。
據悉,最高檢今年將繼續深化措施,加強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全鏈條治理,依法從嚴懲治為詐騙犯罪“輸血供糧”的各類網絡黑產犯罪,深入開展“斷卡”行動。
同時,檢察機關將把懲治的重點放在犯罪團伙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干分子、販卡團伙、職業“卡商”上。針對年輕人尤其是在校學生淪為“兩卡”犯罪“工具人”、詐騙犯罪“幫兇”等情況,堅持以教育、挽救、懲戒、警示為主,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引導青少年和學生增強辨別能力和防范意識。
有關人員表示,檢察機關還將進一步強化訴源治理,堅持數據賦能,協同推進綜合整治。針對“兩卡”管理、校園治安管理、保險行業在個人信息管理中所反映的突出問題,通過制發檢察建議、風險提示函、簽訂備忘錄等方式,督促管住源頭,形成工作合力。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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