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機pos手續費0.55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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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機pos手續費0.55不安全
近期發生的消費者與金融支付公司的案件供大家參考。
案件概述:
2016年鄒某和商戶簽約了一服務協議,用pos機刷卡支付支付了3萬元服務費,3年后鄒某發現自己被騙于是起訴商戶,商戶表示沒有和鄒某簽合同,沒有收到錢,法院調取了鄒某的流水發現收單機構為某拉,因公章不一致最終鄒某感覺告不贏商戶就撤訴了;
轉而起訴某拉不當得利,某拉表示已經給商戶吳某結算過款項了,但因為無法證明內部數據真實性以及無法提供pos機服務協議和不清楚為何pos機終端號顯示不一致等原因,最終敗訴。
以下為判決書正文:
原告方訴求
鄒榮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拉卡拉公司返還鄒榮華人民幣3萬元;
2、判令拉卡拉公司支付利息,以人民幣3萬元作為本金,按2019年5月LPR,即4.25%計算,自2019年5月1日至實際歸還之日止。
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8日,我通過案外人提供的pos機,意欲向案外人支付人民幣3萬元,刷卡后案外人遲遲未收到該筆款項。后經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向中國銀聯上海分公司查詢,確定該筆款項實際轉賬至拉卡拉公司賬戶。我認為,我和拉卡拉公司并無關系,拉卡拉公司收到此筆款項顯然缺乏事實基礎,屬于不當得利。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起訴。
被告方答辯
拉卡拉公司辯稱,鄒榮華主張的不當得利不成立,請求法院駁回鄒榮華的全部訴訟請求。鄒榮華所述的3萬元交易實際是與案外人吳某之間發生的,是我公司的收單商戶辦理的pos機上的交易,pos機終端號為×。
我公司作為收單機構,已經按照我公司與收單商戶約定,將交易款項在扣除手續費之后結算至吳某的銀行賬戶中。在此業務過程中,我公司與鄒榮華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鄒榮華主張的不當得利及其訴訟請求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鄒榮華的全部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并據此確認如下事實:
鄒榮華作為乙方于2016年6月8日簽署《好屋中國團購服務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甲方處蓋有“上海好屋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公章,協議約定乙方自愿加入甲方組織的團購服務活動,享受以優惠價格向開發商購買房屋的團購優惠待遇,乙方同意繳納3萬元團購活動服務費。同日,鄒榮華通過pos機刷卡支付了3萬元,pos簽購單顯示的商戶名稱為“好屋中國”。
2019年,鄒榮華以服務合同糾紛將上海好屋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屋公司)起訴至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與好屋公司簽訂的《協議書》,退還服務費3萬元。好屋公司在該案中否認與鄒榮華簽訂過《協議書》,并否認收到3萬元服務費。鄒榮華在該案中申請對《協議書》中蓋章是否為好屋公司進行鑒定,并申請調取pos機刷卡交易的相對方。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調取了鄒榮華的交易流水,顯示鄒榮華于2016年6月8日自其銀行卡支出3萬元,該筆交易的收單機構為“拉卡拉”,商戶代碼為×,終端號為×,檢索參考號為×,商戶名稱為“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另調取了好屋公司工商檔案中的股東決定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工商檔案中有加蓋好屋公司公章。鄒榮華表示,因好屋中國工商檔案材料中顯示的公章與《協議書》中公章肉眼可見存有不一致之處,故其撤回了對好屋公司的起訴。
庭審中,鄒榮華主張拉卡拉公司收取其刷卡支付的3萬元,無事實基礎,要求返還。對此,拉卡拉公司陳述其公司具有開展支付業務的許可,可以為商戶提供pos機刷卡結算服務,與商戶簽署協議后,提供pos機安裝、使用和結算服務,其公司作為收單機構,收到刷卡消費款項后,再與商戶進行結算。
拉卡拉公司表示,本案交易系商戶吳某辦理的pos機產生,其公司收到鄒榮華支付的3萬元后,扣除手續費后,已依照與吳某的協議將款項支付予吳某,故與鄒榮華之間無任何法律關系,未取得不當財產利益。拉卡拉公司另陳述吳某辦理的pos機終端號為×。
為此,拉卡拉公司向本院提交多張其公司系統電腦截圖,其中一張截圖顯示交易日期:×;簡索參考號:×;商戶號:×;終端號:×;交易金額:3000000;結算手續費2600;結算金額:2997400;結算賬戶全稱:吳某。
另有截圖顯示商戶號:×;終端號:×;商戶注冊名稱:上海市長寧區晨光建材批發部;商戶經營名稱:上海市長寧區晨光建材批發部。拉卡拉公司另提交中國建設銀行一般業務申請書,顯示拉卡拉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申請提供2016年6月9日,卡號為×××,金額為29965.06元的業務回單。特種轉賬(借方)憑證,顯示拉卡拉公司向吳某轉賬29965.06元,憑證顯示時間為2021年4月2日。
拉卡拉公司表示吳某在其公司辦理了pos機,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通過吳某辦理的pos機存在5筆刷卡交易,每筆1分錢,2016年6月8日發生本案鄒榮華交易3萬元。后拉卡拉公司將上述6筆交易扣除手續費后,將29965.06元轉給吳某。
拉卡拉公司另陳述通過鄒榮華銀行流水顯示的檢索參考號,可證明與其提供的系統截圖中交易為同一筆交易,但不清楚為何終端號顯示不一致。鄒榮華對拉卡拉公司提交的系統截圖真實性均不認可,抗辯該證據為拉卡拉公司內部數據。鄒榮華雖認可轉賬憑證的真實性,但否認與本案關聯性。
經詢,拉卡拉公司表示與吳某簽署的協議已經調取不到,吳某在其公司辦理的pos機也已關停。拉卡拉公司未就其陳述的與吳某存在合同關系,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另查,拉卡拉公司在本案訴前調解環節,于2020年10月27日領取本案起訴書副本。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相關法律事實發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不當得利的成立需包括以下要件:一方受益、他方受損、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及受益一方無合法根據。
本案中,鄒榮華提交的銀行流水可證明其于2016年6月8日向拉卡拉公司轉賬3萬元的事實,拉卡拉公司作為收款一方有義務舉證證明收款具備合法依據。現鄒榮華對拉卡拉公司提交的系統截圖真實性不予認可,拉卡拉公司提交的截圖均為其系統內部數據,本院對系統截圖證據的真實性不予采信。
拉卡拉公司雖提交轉賬憑證,顯示轉賬予吳某兩萬余元,但拉卡拉公司未就其主張的與吳某存在pos機服務協議的事實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本院對其陳述的依據與吳某針對pos機服務協議收取鄒榮華通過pos機刷卡支付的款項,并依據協議將款項支付吳某的事實無法采信。現拉卡拉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取得鄒榮華轉賬款項具備合法依據,屬于不當得利,應將相應款項予以返還。不當得利返還的標的,應當包括取得的款項及所生孳息。
針對鄒榮華主張的利息一節,從拉卡拉公司的的經營模式可知,其公司賬戶每日存在大量交易往來,鄒榮華未提交證據證明在本案訴訟前曾向拉卡拉公司主張返還款項,拉卡拉公司并不存在惡意,故本院判定鄒榮華主張的利息應拉卡拉公司領取本案起訴書后開始計算,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算,對鄒榮華主張的起算日期不予采信。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返還鄒榮華人民幣3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萬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駁回鄒榮華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5元,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pos機費率0.56高嗎?
不高,只要各大支付公司能在0.55%——0.60%范圍內,那么POS機刷卡消費的費率是非常穩定,可以為用戶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務。
在選擇pos機時除了考率費率,還需要看有沒有+3的秒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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